法律問答「羈押」最多可以延長幾次?
常見問題

「羈押」最多可以延長幾次?

LawPilot
2026-02-14
刑事犯罪刑事訴訟人身自由

快速解答

羈押延長次數依案件階段和罪刑輕重而異。偵查中,羈押最多只能延長 一次,每次不得逾2個月。審判中,每次延長不得逾2個月,但總次數會依所犯之罪的「最重本刑」而不同:

  • 若最重本刑為 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二審各以 三次 為限,第三審以 一次 為限。
  • 若最重本刑為 死刑、無期徒刑或逾10年有期徒刑(重罪),第一、二審各以 六次 為限,第三審以 一次 為限。 審判中累計羈押期間不得逾五年。案件發回更審時,延長次數會重新計算。

「羈押」是刑事案件中對人身自由最嚴厲的強制處分,當您或親友面臨羈押,最關心的莫過於「到底會被關多久?羈押可以延長幾次?」深怕被無限期羈押。別擔心!台灣法律對於羈押的期間與延長次數有嚴格的限制。LawPilot將為您深入淺出地解析相關法律規定,讓您清楚了解羈押延長的界線,不再感到迷茫。

羈押是什麼?為什麼會有延長的問題?

「羈押」是指法院或檢察官為了確保刑事偵查、審判程序能順利進行,避免被告逃跑、串供、湮滅證據,或是防止被告再次犯罪,而暫時限制被告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它不是刑罰,而是一種保全程序。然而,偵查或審判往往需要時間,如果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法律就允許在一定限制下延長羈押。

羈押延長次數大解密:偵查中與審判中大不同

羈押的延長次數,會因為案件所處的「階段」以及所涉罪名的「輕重」而有所不同,主要依據《刑事訴訟法》與《刑事妥速審判法》的規定。

1. 偵查中的羈押與延長

在檢察官偵辦案件的階段,羈押有以下規定:

  • 初始期間:偵查中的羈押,第一次不得超過2個月
  • 延長次數:如果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的必要,檢察官可以聲請法院延長。但偵查中只能延長一次,每次延長期間也不得超過2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5項前段:「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二月,以延長一次為限。」

這表示,在偵查階段,被告最多會被羈押 2 個月(初始)+ 2 個月(延長一次)= 總共4個月

2. 審判中的羈押與延長

案件進入法院審理階段後,羈押的規定會更複雜一些,主要依據所犯之罪的「最重本刑」來區分:

  • 初始期間:審判中的羈押,第一次不得超過3個月
  • 每次延長期間:每次延長羈押都不得超過2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一百零一條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5項中段:「審判中每次不得逾二月...」

重點來了!審判中的延長「總次數」限制:

(1) 一般案件(輕罪):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

如果被告所犯的罪,其法律規定的「最重本刑」是10年以下有期徒刑,那麼延長羈押的次數限制如下:

  • 第一審、第二審:各以三次為限
  • 第三審:以一次為限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5項中段:「...如所犯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三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

什麼是「最重本刑」? 簡單來說,就是法律規定某個罪名可能判處的最高刑度。例如,詐欺罪的最重本刑是5年有期徒刑,就屬於此類。

(2) 重大案件(重罪):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10年有期徒刑之罪

如果被告所犯的罪屬於死刑、無期徒刑,或最重本刑超過10年有期徒刑的重大案件,例如殺人、重大槍砲、毒品等,由於案件通常更複雜,審理時間也可能較長,因此延長羈押的次數限制會較寬鬆:

  • 第一審、第二審:各以六次為限
  • 第三審:仍以一次為限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2項:「審判中之延長羈押,如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十年者,第一審、第二審以六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

3. 審判中羈押的「總期間」上限

無論案件的輕重,審判中的羈押期間,累計起來都不能超過五年。這是一個總體的保護性限制,確保被告不會被無限期羈押。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3項:「審判中之羈押期間,累計不得逾五年。」

4. 案件發回更審後的次數計算

如果案件經過上級法院審理後,因為程序或證據問題被「發回」下級法院重新審理(也就是俗稱的「更審」),那麼延長羈押的次數限制會重新計算。這意味著,發回更審後,法院可以再次從頭開始計算延長羈押的次數。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6項:「案件經發回者,其延長羈押期間之次數,應更新計算。」

羈押延長次數一覽表

案件階段所涉罪名類型初始羈押期間每次延長期間延長總次數限制審判中累計總期間上限
偵查中所有案件2個月2個月1次
審判中最重本刑10年以下有期徒刑3個月2個月第一、二審各3次;第三審1次5年
審判中死刑、無期徒刑或逾10年有期徒刑3個月2個月第一、二審各6次;第三審1次5年
特殊情況案件發回更審--次數重新計算5年

實際案例解析:了解法律如何適用

為了讓您更清楚這些規定,我們來看幾個生活化的案例:

案例一:詐欺案的羈押延長次數

小陳因涉嫌加重詐欺罪被羈押。加重詐欺罪的「最重本刑」是7年有期徒刑,屬於《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5項規定的「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當案件進入第一審審理時,法院已裁定延長羈押三次。這時,如果法院再次裁定第四次延長羈押,小陳的律師就可以提出抗告,因為根據法律,這類案件在第一審的延長羈押次數最多只能是三次,第四次延長已超出法律限制,應予撤銷。

案例二:重罪案件的羈押延長次數

老王被控犯下殺人罪,這類罪名的「最重本刑」是死刑或無期徒刑,屬於《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2項所規定的重罪。案件在第二審審理期間,法院多次裁定延長羈押,甚至已達第五次、第六次。此時,老王或其家屬可能會擔心是否已超過限制。然而,由於殺人罪屬於重罪,依《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在第一審、第二審的延長羈押次數上限為六次。因此,即使延長到第六次,只要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法院的裁定仍是合法的。

實用提醒:保障您的權益

  • 了解罪名輕重:務必清楚自己或親友所涉罪名的「最重本刑」,這直接關係到羈押延長的次數限制。
  • 羈押原因的持續性:法院每次裁定延長羈押,都必須審查「羈押原因」(例如逃亡、串供、滅證、再犯之虞)是否仍然存在。如果羈押原因已經消失,就應積極向法院主張解除羈押。
  • 留意裁定送達時點:延長羈押的裁定必須在原羈押期間屆滿前合法送達被告,否則原羈押就會被視為撤銷,被告應立即釋放。
  • 「再執行羈押」的特殊情況:如果被告因為另案被借提出去執行徒刑,本案的羈押期間會「中斷」。等到另案執行完畢後,如果本案羈押原因仍存在,法院可以裁定再執行羈押(或恢復羈押)。此時,之前被羈押的期間會與之後再執行羈押的期間合併計算,總期間仍受法律限制,不會變相延長。
  • 「繼續羈押」的例外:若因羈押期滿未被起訴或判決而「視為撤銷羈押」後,檢察官或法院若認為仍有羈押必要,可以聲請或裁定繼續羈押。但這種「繼續羈押」的期間以2個月為限,且不得延長。這是一種非常特殊的羈押情況,與一般延長羈押不同。

結論

羈押的延長次數並非毫無限制,而是受到《刑事訴訟法》和《刑事妥速審判法》的嚴格規範。無論是偵查中或審判中,輕罪或重罪,法律都設有明確的期間與次數上限,並有總羈押期間不得逾五年的限制,同時也考量了案件發回更審的特殊情況。了解這些規定,是保障自身人身自由權益的第一步。當您或親友面臨羈押問題時,務必仔細審視案件的具體情況,確保所有程序都符合法律規定。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LawPilot」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資料內容皆由AI生成,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其他人也問

羈押延長次數懶人包:一次搞懂法律規定與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