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答羈押庭夜間開庭會到幾點?可以拒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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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庭夜間開庭會到幾點?可以拒絕嗎?

LawPilot
2026-02-14
刑事犯罪羈押刑事訴訟

快速解答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5項規定,羈押庭雖應「即時訊問」,但若訊問進行到「深夜」仍未結束,被告、辯護人或輔佐人有權請求將訊問延至隔日日間進行。法院除非有正當理由,否則不得拒絕。同法第93條第6項明確定義「深夜」為「晚上11點至隔天早上8點」。如果法院是在深夜才受理羈押聲請,則應直接安排在隔日日間訊問。此規定旨在保障被告的休息權與訴訟防禦權,避免疲勞訊問,確保審慎判斷,平衡司法效率與人權。

「羈押庭」對許多人來說,是既陌生又充滿壓力的法律程序。尤其當開庭時間拖到深夜,許多人不禁會問:「羈押庭夜間到底會開到幾點?我能要求休息嗎?」別擔心,台灣的法律對於夜間訊問有明確的規定,旨在保障被告的權益。本文將深入淺出地為您解析羈押庭夜間開庭的相關法律規定、實務運作,並提供您實用的應對建議,讓您在面對這類情況時,能更清楚自己的權利。

羈押庭夜間開庭的法律依據

台灣的《刑事訴訟法》對於羈押庭的開庭時間有著細膩的規範,特別是針對夜間訊問,更設有明確的限制,以平衡司法效率與人權保障。

法院應「即時訊問」但有「深夜」限制

《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5項:「法院於受理前三項羈押之聲請,付予被告及其辯護人聲請書之繕本後,應即時訊問。但至深夜仍未訊問完畢,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請求法院於翌日日間訊問,法院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深夜始受理聲請者,應於翌日日間訊問。」

這條規定說明,當檢察官聲請羈押後,法院應盡快(「即時」)訊問被告。然而,若訊問過程一直持續到「深夜」都還沒結束,被告、辯護人或輔佐人(例如被告的配偶、直系或旁系血親等)就有權利要求法院將訊問延到隔天白天再進行。除非法院有非常正當的理由,否則不能拒絕這項請求。更重要的是,如果法院是在深夜才收到羈押聲請,那麼訊問就應該直接安排在隔天白天進行。

「深夜」的明確定義:晚上11點到隔天早上8點

《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6項:「前項但書所稱深夜,指午後十一時至翌日午前八時。」

為了避免模糊不清,法律特別定義了前述條文中的「深夜」時間,就是從晚上11點到隔天早上8點。這段時間被法律視為一般人應休息的時段,因此賦予了被告及其辯護人在此期間請求延後訊問的權利,以確保被告有充足的休息,能在精神狀況良好下進行答辯,保障其訴訟防禦權。

警察訊問的「夜間」與羈押庭不同

《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3第1項:「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者。二、於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者。三、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者。四、有急迫之情形者。犯罪嫌疑人請求立即詢問者,應即時為之。稱夜間者,為日出前,日沒後。」

雖然這條法規規範的是**司法警察(官)**對犯罪嫌疑人的訊問,其「夜間」定義為「日出前,日沒後」,與羈押庭的「深夜」定義不同,但它同樣體現了法律對於夜間訊問的謹慎態度。這也影響到檢察官聲請羈押的24小時期限計算,若警方在不合規定的夜間進行詢問,該段時間將不計入24小時內。

實際情境案例解析

為了讓您更清楚這些法律規定如何在實務中運作,我們來看看幾個可能發生的情境:

情境一:深夜開庭,被告要求休息

小陳因涉嫌某案件,被檢察官聲請羈押。羈押庭從傍晚開始審理,法官、檢察官、辯護人與小陳在庭上對答。時間不知不覺來到晚上11點半,小陳已顯得疲憊,辯護人見狀,立刻依據《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5項規定,向法官提出請求,希望將訊問延至隔天早上再繼續。法官考量小陳的精神狀況,且沒有立即滅證、串供等極度急迫的危險,便裁示休庭,讓小陳先到法院提供的休息區休息,隔天早上8點半再繼續開庭。

  • 解析:這個情境符合《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5項的規定。由於訊問已進入「深夜」(晚上11點後),被告方有權利請求延後,法院也應尊重此權利,並提供適當的休息場所。這正是司法院函釋所強調的,法院在深夜暫不訊問時,應注意被告的休息與安全。

情境二:法院深夜才受理羈押聲請

某個週五的深夜12點,法院才收到檢察官聲請羈押的卷宗。承辦法官檢視卷證後,並未立即安排開庭。而是依據《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5項後段規定,直接將羈押庭安排在隔天(週六)早上9點。

  • 解析:根據法律,如果法院是在「深夜」(晚上11點到隔天早上8點)才受理羈押聲請,則應直接安排在「翌日日間」進行訊問。這樣做是為了避免法官與被告在深夜精神不濟的情況下進行審理,確保審判的品質與被告的權益。這也符合司法業務研究會所提,「即時訊問」應解釋為「於合理時間內儘速訊問」,而非不顧一切地在深夜開庭。

一般民眾的實用提醒

當您或您的親友不幸面臨羈押庭夜間開庭時,請務必留意以下幾點,以保障自身權益:

  • 掌握「深夜」的時間點:請記住,《刑事訴訟法》所定義的「深夜」是從晚上11點到隔天早上8點。這是您主張休息權利的關鍵時間。
  • 主動向法官提出請求:如果羈押庭訊問進行到晚上11點後,您(被告本人)、您的辯護人或輔佐人,都可以主動向法官提出,要求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5項規定,將訊問延至隔天白天再進行。
  • 法院須有「正當理由」才能拒絕:法院若要拒絕您的延後訊問請求,必須提出具體且充分的「正當理由」,例如有立即滅證、串供的極度急迫危險,且無法以其他方式防免。這類理由會受到嚴格的審視。
  • 辯護人是您的重要夥伴:辯護人不僅是法律專業的代表,更是您在庭上的權利守護者。他們會協助您判斷何時主張權利,並代為向法官提出請求。

結論:權衡效率與人權的法律保障

總結來說,羈押庭的夜間開庭並非絕對禁止,但台灣《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5項及第6項明確賦予了被告及其辯護人在「午後11時至翌日午前8時」這段「深夜」期間,有權請求將訊問延至翌日日間。這項規定是為了在司法效率與被告人權保障之間取得平衡,確保被告能在精神狀況良好下接受訊問,避免因疲勞而影響答辯品質。了解並善用這些法律規定,是您在面對羈押庭時,保護自身權益的重要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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