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答誰有權決定限制出境?出國限制誰說了算?
常見問題

誰有權決定限制出境?出國限制誰說了算?

LawPilot
2026-02-14
刑事犯罪出入境行政法

快速解答

國民若要出國,可能會因多種法律事由而面臨「限制出境」。雖然最終執行機關是內政部移民署,但決定權限並非單一。在刑事案件中,檢察官或法官可依《刑事訴訟法》決定;若涉及欠稅,則由財政部依《稅捐稽徵法》限制;而若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未履行,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則可依《行政執行法》限制住居,進而達到限制出境的效果。因此,限制出境的決定權歸屬於不同的權責機關,視具體事由而定。

許多民眾在規劃出國時,可能會突然發現自己被「限制出境」,這無疑會造成極大的困擾與不便。究竟是什麼原因導致出國權利受限?又是誰有權力做出這樣的決定呢?這篇文章將深入淺出地為您解析台灣法律中關於限制出境的相關規定,幫助您了解背後的權責機關與應對方式,讓您不再對限制出境感到一頭霧水。

誰決定限制出境?一次看懂權責機關

首先,您需要知道的是,內政部移民署雖然是負責執行出入境管制的機關,但它通常是根據其他權責機關的通知或決定來執行「限制出境」。因此,決定限制出境的權責機關並非單一,而是依據不同的法律事由,由以下機關決定:

決定機關法律依據主要事由
檢察官或法官《刑事訴訟法》刑事案件被告有逃亡、滅證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等
財政部《稅捐稽徵法》欠繳稅款及罰鍰達法定金額
行政執行分署《行政執行法》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未履行、不配合執行
其他權責機關《入出國及移民法》等通緝、役男未服役、妨害國家安全等

1. 刑事案件:檢察官或法官的權限

在刑事偵查或審判階段,如果被告涉嫌重大犯罪,且有逃亡、湮滅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的疑慮,或者沒有固定的住居所,檢察官或法官有權直接限制其出境、出海。這是為了確保司法程序的順利進行。

《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必要時檢察官或法官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但所犯係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不得逕行限制之: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者。三、有相當理由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2. 稅務案件:財政部的決定

當個人或營利事業欠繳已確定或行政救濟程序中的稅款及罰鍰達到法定金額(例如個人已確定欠稅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且未提供相當擔保時,財政部可以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其出境,以保全國家稅收。

《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已確定之應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完畢,所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者;其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其出境;其為營利事業者,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

3. 行政執行案件:行政執行分署的作為

如果您有公法上的金錢給付義務(例如滯納稅款、罰鍰等),經行政執行機關合法通知卻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報告財產狀況,或不配合履行義務時,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得依職權限制您的住居。實務上,法院函釋已明確指出,「限制住居」是包含「禁止出境」的。

《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1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五、經命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者。六、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

4. 其他法律規定:《入出國及移民法》的執行

《入出國及移民法》列舉了國民被禁止出國的十種情形,例如通緝中、役男尚未完成兵役義務、護照不法取得等。在這些情況下,內政部移民署是依據司法機關、軍法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的通知來執行禁止出國。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條第1項:「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應禁止其出國:…三、因案經司法或軍法機關限制出國。…十、依其他法律限制或禁止出國。」

限制出境的實際案例

案例一:刑事偵查中的限制出境

陳先生的妻子不幸遇害,檢察官在偵辦過程中,認為陳先生是此案的重要關係人。為避免他影響偵查進度或有逃亡之虞,檢察官便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通知移民署限制陳先生出境。儘管陳先生當時並非被告,但因其身分與案件高度相關,檢察官仍有權限制其出境,以確保司法程序的順利進行。

案例二:欠繳稅款導致的限制出境

經營公司的張老闆,因公司欠繳大筆營業稅,金額已達到《稅捐稽徵法》規定的限制出境門檻。國稅局評估張老闆有規避繳稅的可能,便函報財政部,由財政部決定限制張老闆出境,以確保國家稅收得以保全。這項限制出境的決定,是為了避免欠稅人透過出境來逃避其應盡的納稅義務。

若被限制出境,我該怎麼辦?

  1. 確認限制事由與機關:若發現自己被限制出境,應立即向內政部移民署查詢具體事由及通知機關。移民署會告知禁止出國的理由。
  2. 積極配合或繳納
    • 刑事案件:積極配合司法機關的偵查或審判,證明無逃亡、滅證或勾串之虞,或提供適當擔保,向原限制機關(檢察官或法官)聲請解除限制。
    • 稅務案件:盡速繳清欠稅及罰鍰,或提供相當擔保,並向財政部申請解除限制。
    • 行政執行案件:履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或提供相當擔保,並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解除限制。
  3. 了解救濟途徑:若對限制出境處分不服,可依法律規定提起相應的救濟程序,例如向法院聲請撤銷或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結語

限制出境是對人民遷徙自由的重大限制,其決定權涉及多個政府機關與不同法律。了解這些規定,不僅能幫助您在面對限制出境時知道如何應對,也能在日常生活中更注意自身的法律義務,避免因不慎觸法而影響出國權益。若有任何疑問,務必尋求專業協助,保障您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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