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答偽造文書的刑事責任可以撤告嗎?
常見問題

偽造文書的刑事責任可以撤告嗎?

LawPilot
2026-02-23
刑事犯罪偽造文書刑事責任

快速解答

關於偽造文書的刑事責任,不論是偽造公文書或私文書,根據台灣法律,均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俗稱公訴罪)。這意味著一旦檢察官知悉犯罪事實並啟動偵查,即使被害人或報案人撤回告訴或表示不追究,偵查與追訴程序仍會依法進行,並不會因為撤告而終止。因此,在偽造文書案件中,無法透過撤告來停止法律程序

您是否曾經疑惑,如果捲入偽造文書的案件,是否可以像某些民事糾紛一樣,透過「撤告」來讓事情落幕呢?這是一個許多民眾常有的疑問,特別是當案件涉及親友或希望透過和解來解決時。今天,LawPilot將為您深入解析偽造文書罪的法律性質,讓您清楚了解這類案件在台灣法律中,究竟能否撤告。

偽造文書罪的法律性質:為何不能撤告?

「偽造文書」案件,無論是偽造公文書或私文書,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及實務見解,均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俗稱公訴罪)。這是一個極為重要的法律概念,直接關係到能否「撤告」。

什麼是「非告訴乃論之罪」?

「非告訴乃論之罪」指的是犯罪一旦發生,檢察官知悉犯罪事實後,無論被害人是否提出告訴,或事後是否撤回告訴,國家偵查機關(檢察官)都有權力且有義務主動偵查、追訴犯罪,並將犯罪嫌疑人起訴。被害人的意願,對於案件的偵查和起訴程序不具決定性影響。

偽造文書罪所保護的法益,主要是公共信用文書的真實性。國家為了維護社會秩序與文書的公信力,不允許私人任意偽造文書,因此將其列為非告訴乃論之罪。

相關法條解析

偽造文書罪在《中華民國刑法》中屬於妨害秩序罪章,主要涉及以下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條法規適用於偽造或變造私人名義製作的文書,例如契約、收據、證明文件等。只要有偽造或變造的行為,且該文書足以損害公眾或他人的權益(不以實際發生損害為必要,只要有「可能性」即可),就可能構成此罪。

《中華民國刑法》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罪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條文適用於偽造或變造公務機關或公務員名義製作的文書,例如公文、執照、證明等。由於涉及國家公信力,其刑度通常比偽造私文書罪更重。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文書罪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這條法規規定,只要行為人將偽造或變造的文書,不論是公文書或私文書,當作真實文書加以使用,例如提交給政府機關、法院或銀行,就構成行使偽造文書罪。通常情況下,如果偽造後又使用,會直接論以行使偽造文書罪。

實務案例解析:偽造文書無法撤告的實際情境

為了讓您更清楚了解偽造文書罪的「非告訴乃論」性質,我們將透過生活化的案例來說明:

案例一:誤以為可以撤告的協議書風波

張先生因經濟壓力,為了避免名下財產被強制執行,與李小姐簽訂了一份實際上不存在債務關係的協議書,試圖以此作為脫產的證據。李小姐發現後向檢察官提告張先生偽造私文書。即使李小姐後來與張先生私下達成和解,並向檢察官表示不追究偽造文書的部分,檢察官仍會就張先生偽造私文書的行為繼續偵辦。法院會明確指出,偽造私文書是非告訴乃論之罪,檢察官一旦得知犯罪事實,就有權力且有義務主動追訴,不會因告訴人撤告而停止。

案例二:竊盜與偽造文書的追訴差異

王太太發現自己的土地所有權狀被親戚陳先生拿走,並懷疑陳先生偽造文書試圖轉移土地。王太太向檢察官提告,但只明確表示要追究陳先生偽造文書的部分,對於親屬間的竊盜行為則沒有明確表示要提告。法院會指出,偽造文書是非告訴乃論之罪,檢察官會依法追訴;而親屬間的竊盜罪屬於相對告訴乃論之罪,若被害人未明確提告,檢察官則無法主動偵辦竊盜部分。這顯示了兩種罪名在追訴上的獨立性,即使在同一案件中,非告訴乃論的罪名仍會被國家主動追訴。

雖然不能撤告,但仍有這些應對方式!

既然偽造文書罪無法撤告,那麼當您或您的親友涉入這類案件時,該如何應對呢?

  • 積極配合偵查,坦承悔過: 若涉入偽造文書案件,應積極配合檢察官的偵查,坦承犯行、表達悔意,並提供相關證據。誠實面對司法程序,是爭取較有利結果的第一步。
  • 努力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與賠償: 雖然不能撤告,但與被害人達成民事和解、賠償其損害,對於爭取檢察官的緩起訴處分、法院的輕判或緩刑,具有非常重要的影響。法院在量刑時會將被告的犯後態度、是否與被害人和解、賠償情況等納入考量。
  • 爭取緩刑機會: 若符合《刑法》第74條的緩刑條件(例如: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或所宣告之刑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等),且犯後態度良好、與被害人和解,仍有機會爭取緩刑,暫免入監執行。

結論:偽造文書罪的關鍵提醒

總結來說,偽造文書罪在台灣法律中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這表示一旦案件進入司法程序,是無法透過撤告來終止偵查或審判的。然而,這並不代表沒有任何應對方式。積極面對偵查、展現悔意,並努力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與損害賠償,對於爭取檢察官的緩起訴處分,或是法院的輕判、甚至緩刑,都將會是極為重要的考量因素。了解這些法律知識,能幫助您在面對相關情況時,更清楚地知道該如何自處與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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