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答人頭帳戶詐騙後,如何扣押對方財產?
常見問題

人頭帳戶詐騙後,如何扣押對方財產?

LawPilot
2026-02-14
刑事犯罪詐欺犯罪民事求償

快速解答

遭遇人頭帳戶詐騙,要扣押對方財產,首先應報案並透過刑事偵查釐清事實。接著,可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凍結對方資產,防止脫產。假扣押需釋明請求權及脫產之虞,並提供擔保金(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被害人擔保金可降至請求金額的十分之一)。取得民事判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即執行名義)後,即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變賣對方財產以清償債務。若無財產可執行,則取得債權憑證,待未來再追討。

您是否曾不幸成為詐騙集團的受害者,血汗錢被匯入陌生的人頭帳戶,卻不知如何追討?當您的財產因詐騙而受損,並鎖定人頭帳戶提供者或車手作為求償對象時,了解如何合法地「扣押」對方的財產,是您維護自身權益的關鍵一步。本文將為您深入解析相關法律規定、實務操作流程,並透過生活化案例,幫助您有效追回損失。

詐騙求償第一步:了解人頭帳戶的法律責任

當您的款項被匯入人頭帳戶,而該帳戶的提供者或提領款項的車手被查獲時,他們在法律上需承擔以下責任:

1.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根據《民法》規定,當有人故意或過失侵害您的權利導致損害時,就必須負起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白話解釋: 即使人頭帳戶提供者聲稱自己也是被騙,但實務上常認定他們至少有「不確定故意」,即預見提供帳戶可能被用於詐騙卻仍為之。這種行為對您的財產造成損害,因此必須賠償。

2. 共同侵權行為

詐騙集團通常是多人分工合作,提供人頭帳戶或擔任車手提領款項,都是詐騙行為的重要環節。在法律上,這些參與者會被視為共同加害人。

《民法》第185條第1項、第2項:「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白話解釋: 這表示您不需要分清楚誰是主謀、誰是幫兇,只要他們共同參與詐騙行為,您就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人請求全額賠償。例如,您可以要求人頭帳戶提供者賠償您所有的損失。

凍結財產的利器:什麼是「假扣押」?

在您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的過程中,為了防止對方在訴訟期間脫產,導致您即使勝訴也拿不到錢,「假扣押」就是一個非常重要的保全程序。

假扣押的申請要件

聲請假扣押時,您需要向法院證明兩件事:

  1. 請求權存在之釋明: 您必須提出證據,讓法院相信您對對方確實有金錢請求權(例如詐欺造成的損害)。報案證明、匯款紀錄、對話截圖、甚至是刑事偵查卷證或判決書,都是強而有力的證據。

    《民事訴訟法》第525條:「假扣押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請求及其原因事實。三、假扣押之原因。四、法院。請求非關於一定金額者,應記載其價額。依假扣押之標的所在地定法院管轄者,應記載假扣押之標的及其所在地。」

  2. 假扣押原因之釋明: 您需要讓法院相信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例如,對方名下財產不明、居無定所、沒有固定收入,或有脫產的跡象(如突然將存款轉出、不動產過戶給他人)。

    《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假扣押的擔保金優惠

一般情況下,法院會要求聲請人提供一筆擔保金,以防假扣押錯誤造成對方損失。但對於詐欺犯罪的被害人,法律提供了特別的優惠: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詐欺犯罪被害人依民事訴訟程序向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或提起上訴時,暫免繳納訴訟費用,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納執行費。前項訴訟,詐欺犯罪被害人為保全強制執行而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者,法院依民事訴訟法所命供之擔保,不得高於請求標的金額或價額之十分之一。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所命供之擔保,準用前項規定。」

白話解釋: 這條例大幅減輕了詐欺被害人的經濟負擔,將假扣押的擔保金上限訂為請求金額的「十分之一」,讓您更容易啟動法律程序。

實務案例:人頭帳戶與車手都跑不掉!

以下兩個案例說明了法院如何認定人頭帳戶提供者與車手的賠償責任:

案例一:人頭帳戶提供者,喊冤也得賠!

小林不幸被詐騙了68萬元,這筆錢被匯入了張小姐提供的銀行帳戶。張小姐雖向法院辯稱自己也是被騙,不知道帳戶會被用於詐騙,且自己經濟困難無力賠償。然而,法院審理後認為,張小姐提供帳戶的行為確實對詐騙集團提供了幫助,與小林受到的損害有直接關聯,因此判決張小姐必須賠償小林新臺幣68萬元及利息。法院同時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規定,准許小林聲請假執行,且擔保金僅需請求金額的十分之一,大幅降低了小林的法律成本。

案例二:車手提領款項,無資力不影響賠償!

小陳被詐騙集團騙走了29,999元,而這筆錢最終是由車手胡先生提領。胡先生在法庭上辯稱自己沒有錢,無法償還這筆款項。然而,法院判決胡先生必須全額賠償小陳新臺幣29,999元及利息。法院明確指出,被告有無資力償還屬於「執行問題」,不影響他應負的賠償義務。這意味著,即使對方目前沒有財產,小陳仍可取得「債權憑證」,待未來胡先生有財產時,仍可憑此憑證繼續追討。

扣押財產的實用操作步驟

若您是詐欺案件的被害人,想扣押對方財產,建議依循以下步驟:

第一步:報案與確認債權

  • 立即報案: 向警方報案,取得報案三聯單,啟動刑事偵查程序。刑事偵查有助於查明詐欺集團成員(包括人頭帳戶提供者)的身分及犯罪事實。
  • 取得對方資料: 透過警方或檢察官,申請提供人頭帳戶的個人資料,以便後續提起民事訴訟。
  • 考慮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您可以一併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這樣可以免繳裁判費,且刑事判決的認定事實可直接作為民事判決的基礎。

第二步:聲請假扣押,保全對方財產

  • 時機: 在提起民事訴訟或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後,或甚至在訴訟前,若有證據顯示對方有脫產之虞,即可聲請假扣押。
  • 準備文件: 撰寫「假扣押聲請狀」,載明當事人、請求金額、詐欺經過及損害事實,以及假扣押的原因(例如對方有脫產之虞)。同時附上報案三聯單、匯款證明、對話紀錄等釋明資料。
  • 繳納擔保金: 法院會要求您提供擔保金。請記得,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詐欺被害人的擔保金不得高於請求金額的十分之一。
  • 聲請執行: 假扣押裁定獲准後,應儘速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封對方財產(如銀行存款、不動產、車輛等)。

第三步:取得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

  • 取得執行名義: 待民事判決確定(或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確定)後,您就取得了「執行名義」。
  • 聲請強制執行: 持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要求法院變賣對方財產以清償債務。如果之前已聲請假扣押,可直接將假扣押轉為本案執行。
  • 查報財產與債權憑證: 如果您不清楚對方財產狀況,可聲請法院代為查詢。若對方確實沒有財產可供執行,法院會發給您「債權憑證」,您可憑此在未來發現對方有財產時,再次聲請執行,確保您的債權不會因時效而消滅。

結語

面對人頭帳戶詐騙,追討損失的過程雖然複雜,但透過法律途徑,您仍有機會維護自身權益。務必妥善保存所有證據,並在發現對方有財產時,儘速聲請假扣押以保全資產。即使對方目前無資力,取得債權憑證也能讓您在未來有機會追討。積極採取行動,是您找回公道、減少損失的唯一途徑。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LawPilot」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資料內容皆由AI生成,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其他人也問

人頭帳戶詐騙求償:扣押財產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