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答己手犯能與他人成立共同正犯嗎?
常見問題

己手犯能與他人成立共同正犯嗎?

LawPilot
2026-02-23
刑事犯罪刑法犯罪類型

快速解答

己手犯,又稱親手犯,其犯罪構成要件要求行為人必須「親自」實行,無法透過他人分擔或共同完成。因此,己手犯無法與他人成立共同正犯。即使有人從旁協助或教唆,這些協助者也只能成立該罪的教唆犯或幫助犯,而不能被認定為共同正犯。最高法院在偽證罪和自行脫逃罪等案件中,也明確指出此類犯罪的「親手性」特徵,排除了共同正犯的成立可能性。

您是否曾聽過「共同正犯」這個詞?在法律上,它指的是兩人以上共同合作完成犯罪的狀況。但您可能也會好奇,如果某些犯罪必須由行為人「親自」完成,那還能和別人一起當「共同正犯」嗎?這就是我們今天要探討的重點——「己手犯」與「共同正犯」的關係。

什麼是「共同正犯」?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常看到犯罪集團或多人合作犯案的情形。在法律上,這類情況通常會被認定為「共同正犯」。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28條的規定: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簡單來說,共同正犯的成立有兩個關鍵:

  • 犯意聯絡: 指兩人以上有共同的犯罪想法或計畫。
  • 行為分擔: 指每個人在犯罪過程中,都分擔了一部分的行為,即使不是親自動手做最核心的犯罪行為,只要其參與對於犯罪的達成有重要貢獻,都可能被認定為共同正犯。

舉例來說,如果兩人計畫搶劫,一人負責把風,一人負責動手搶錢,雖然只有一人動手,但兩人都有犯意聯絡且有行為分擔,都會被視為搶劫罪的共同正犯。

什麼是「己手犯」(親手犯)?

相對於共同正犯的「分工合作」,「己手犯」則是一種非常特別的犯罪類型。它強調的是「親手性」,也就是說,這類犯罪的構成要件,必須由行為人自己「親自」實行,才能成立。

「己手犯」的特徵在於,即使有人從旁協助或教唆,這些協助者或教唆者可能成立該罪的幫助犯或教唆犯,但絕對無法與親自實行的行為人成立「共同正犯」。這是因為這類犯罪的本質,決定了它無法被「分擔」或「相互利用」來完成。

己手犯為什麼不能成立共同正犯?

「己手犯」與「共同正犯」的根本衝突點,就在於「親手性」與「行為分擔」的差異。共同正犯允許分工合作,每個人分擔一部分行為,共同完成犯罪。但己手犯卻要求行為人必須「親自」完成構成要件的行為,這就排除了他人參與實行構成要件行為而成立共同正犯的可能性。

即使有多人有犯意聯絡,並共同策劃,但只要犯罪的構成要件要求「親手實行」,那麼只有那個「親手實行」的人,才能被認定為正犯。其他人則只能是教唆犯或幫助犯。

實際案例怎麼看?(偽證罪與脫逃罪)

讓我們透過兩個常見的「己手犯」案例,來了解這個概念在實際運作中是如何被法院認定的。

案例一:偽證罪

想像一下,小明在一場民事訴訟中被傳喚作證。他的朋友小華知道小明可能會說出對自己不利的證詞,便私下勸說小明,希望他能在法庭上說謊,以幫助小華脫罪。小明雖然猶豫,但最終還是在具結後,於法庭上做出了虛假的陳述。

在這個情境中,即使小華有「教唆」小明偽證的意圖,並與小明有「犯意聯絡」,但真正「親自」在法庭上具結並做出虛偽陳述的,只有小明一人。因此,小明會因為「偽證罪」被起訴,而小華則可能成立「教唆犯」。

《中華民國刑法》第168條 (偽證罪) 規定: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法院在相關判決(如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227號刑事判決)中也明確指出,偽證罪屬於「己手犯」,證人各自負責其證述內容,無法與他人成立共同正犯。

案例二:自行脫逃罪

再來看另一個例子。阿強因故被警方逮捕並拘禁在拘留所。他的好友阿華得知後,心急如焚,便想辦法偷偷遞給阿強一把小工具,希望能幫助阿強撬開牢門脫逃。阿強利用這把工具,成功從拘留所脫逃。

在這個故事中,真正「自行脫逃」的行為人是阿強,因為他才是那個「被逮捕或拘禁」的人。即使阿華提供了工具協助,阿強的脫逃行為仍屬於「己手犯」的範疇。阿華雖然有幫助脫逃的行為,但他不會與阿強成立「自行脫逃罪」的共同正犯。

《中華民國刑法》第161條 (自行脫逃罪) 規定:

被逮捕或拘禁之脫逃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法院在相關判決(如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114號刑事判決)中也闡明,自行脫逃罪是「己手犯」。阿華的行為,反而可能構成《刑法》第162條的「便利脫逃罪」,這是一個獨立的罪名,且刑責可能比「自行脫逃罪」更重,這也反映了法律在處理這類案件時的細緻考量。

給一般民眾的實用提醒

  • 不是所有參與者都是共同正犯: 當多個人參與一項犯罪行為時,並非所有人都會被認定為共同正犯。特別是遇到「己手犯」這類型的犯罪,只有親自實行構成要件行為的人才是正犯。
  • 區分「親自做」與「從旁協助」: 了解某些罪名(如偽證、脫逃)的構成要件要求「親自」實行非常重要。如果您只是從旁提供協助或教唆,您可能成立幫助犯或教唆犯,而非共同正犯。
  • 法律責任的區分: 即使有犯意聯絡,不同角色(正犯、教唆犯、幫助犯)在法律上承擔的責任和刑罰可能不同。例如,協助他人脫逃的罪責可能比自行脫逃者更重。

結論:重點總結

總結來說,「己手犯」由於其「親手性」的特殊要求,是無法與他人成立「共同正犯」的。這類犯罪的構成要件,必須由行為人自己直接親自實行。即使有其他人參與或協助,那些協助者也只能被認定為教唆犯或幫助犯,而不能與行為人共同成為該罪的正犯。

理解「己手犯」與「共同正犯」的區別,能幫助我們更清楚地認識台灣刑法中關於犯罪責任歸屬的細緻考量,避免對法律產生誤解。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LawPilot」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資料內容皆由AI生成,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其他人也問

搞懂己手犯:親手犯能成立共同正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