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答簽了和解書,刑事告訴就撤回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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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了和解書,刑事告訴就撤回了嗎?

LawPilot
2026-02-15
刑事犯罪刑事訴訟和解調解

快速解答

「和解」與「撤回告訴」在法律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和解本質上是當事人之間的「民事契約行為」,即使和解書載明同意撤回告訴,也僅是私法上的承諾。若要產生刑事訴訟法上的「撤回告訴」效力,告訴人必須以書狀或言詞向司法機關(如檢察官、法院)明確表示撤回告訴的意思。然而,若案件經鄉鎮市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且調解書載明撤回告訴,則法律上會「視為」已撤回告訴,這是重要的例外。

簽了和解書,刑事告訴就撤回了嗎?和解與撤告的法律真相!

許多民眾在面對刑事糾紛時,常會透過和解來解決問題。然而,許多人誤以為只要簽署了和解書,就等於刑事案件的告訴已經撤回,從此高枕無憂。但事實上,「和解」與「撤回告訴」在法律上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概念!這篇文章將深入解析兩者間的差異,並透過實務案例與法條說明,帶您釐清刑事告訴撤回的正確程序與重要注意事項,確保您的權益不受損。

和解與撤回告訴:法律性質大不同

首先,我們必須了解「和解」與「撤回告訴」在法律上的本質差異:

1. 「和解」:民事契約的約定

和解是一種民事上的契約行為。根據《民法》的規定,它是當事人雙方為了終止或避免爭執,彼此互相讓步所達成的協議:

《民法》第736條:「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 它主要處理的是民事賠償、損害填補等私權爭議。即使和解書中載明「同意撤回告訴」,也僅是告訴人對被告承擔的一項私法上義務,本身並不會直接產生刑事訴訟法上的撤回效力。

2. 「撤回告訴」:公法上的訴訟行為

「撤回告訴」則是一種公法上的訴訟行為,直接影響刑事訴訟程序的進行。這主要適用於告訴乃論之罪,例如《刑法》中的普通傷害罪或過失傷害罪。對於這類犯罪,國家偵查機關必須有被害人提出告訴才能啟動偵查,且告訴人可以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一旦告訴合法撤回,法院就必須諭知不受理判決,刑事程序將因此終止: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 由此可知,撤回告訴需要告訴人以書狀或言詞向司法警察官、檢察官或第一審法院明確表示撤回的意思,才能產生刑事法律上的效力。

特殊情況:鄉鎮市調解的「視為撤回」效力

然而,法律也提供了一個重要的例外情況,讓和解與撤回告訴的連結更加緊密,那就是透過鄉鎮市調解委員會達成的和解: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5條第2項:「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於偵查中或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並經當事人同意撤回者,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或自訴。」 這條文規定,如果告訴乃論的刑事案件,在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且調解書中明確載明當事人同意撤回告訴或不追究刑事責任,並經法院核定,那麼法律上就會「視為」在調解成立時即已撤回告訴。此時,即使告訴人之後沒有再向檢察官或法院具狀表示撤回,也會產生撤回告訴的效力。

這些情境您可能也遇過!實務案例分享

情境一:私下簽和解書,卻忘了正式撤告

小陳因行車糾紛與小李互毆,小陳對小李提告傷害罪(告訴乃論)。後來雙方私下達成和解,小李賠償小陳醫藥費,和解書上也寫明小陳「不再追究刑事責任」。但小陳收到賠償後,認為事情已解決,就沒有再向檢察官或法院具體提出「撤回告訴」的書狀。結果,檢察官還是依傷害罪起訴了小李。

LawPilot提點: 這個案例說明了,私下和解書上的約定,不直接等同於刑事訴訟法上的撤回告訴。告訴人必須額外向承辦案件的司法機關(如檢察官或法院)提出書狀或口頭聲明,正式表達撤回告訴的意思,才能讓刑事程序終結。

情境二:撤告後對方卻不履約,能反悔嗎?

小美因車禍受傷對肇事者小王提告過失傷害(告訴乃論)。在法院審理過程中,雙方達成和解並簽署和解筆錄,小美也當庭明確表示撤回告訴。法院隨後諭知不受理判決,刑事案件告一段落。然而,小王事後卻未依約支付和解金。小美非常生氣,想再重新提告小王。

LawPilot提點: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一旦告訴人合法撤回告訴,其效力原則上是不可逆轉的。即使被告事後沒有履行和解條件,也只屬於民事上的債務不履行問題。小美此時只能依據和解筆錄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或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而無法再對小王重新提起刑事告訴

和解與撤告的實用提醒

給告訴人的建議:

  • 務必明確表示撤回:若您與被告達成和解,且案件為告訴乃論,請務必以書狀(如刑事撤回告訴狀)或言詞向承辦的司法警察官、檢察官或第一審法院,明確表示撤回告訴的意思
  • 善用鄉鎮市調解並核定:若透過鄉鎮市調解委員會達成和解,請務必確保調解書中明確載明「撤回告訴」或「不追究刑事責任」,並聲請法院核定,才能產生「視為撤回」的效力。
  • 了解撤回的不可逆性:一旦合法撤回告訴,原則上就不能再對同一事件重新提告。若被告未履行和解條件,您只能循民事途徑解決。因此,在撤回告訴前,請務必審慎評估。

給被告的建議:

  • 確認撤回程序已完成:即使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也應主動確認告訴人是否已向司法機關完成撤回告訴的正式程序,並可要求提供撤回告訴狀的收據或影本。
  • 履行和解義務:雖然未履行和解條件不影響已生效的刑事撤回告訴,但仍可能面臨告訴人的民事求償或強制執行。

結論:掌握關鍵,保障權益

總而言之,和解不等於撤回告訴。和解是民事契約,撤回告訴則是刑事訴訟行為。除非是透過鄉鎮市調解並經法院核定,否則告訴人必須額外向司法機關明確表示撤回告訴,才能產生刑事程序上的效力。一旦合法撤回,其效力原則上不可逆轉,且不因和解條件未履行而受影響。理解這些法律上的細微差異,對於保障您在刑事案件中的權益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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