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答簡易判決程序中,還能和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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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判決程序中,還能和解嗎?

LawPilot
2026-02-14
刑事犯罪民事訴訟和解協商

快速解答

在台灣的簡易判決程序中,當事人當然可以進行和解。法院不僅允許,甚至會積極促成雙方和解,因為和解是解決紛爭的有效途徑。無論案件進行到哪個階段,只要雙方有共識,都可以透過和解終止爭議。一旦在法院主持下達成訴訟上和解,其法律效力等同於確定判決,具有強大的拘束力,能迅速為紛爭畫下句點,並可作為強制執行的依據,大幅節省時間與訴訟成本。

您是否正為生活中的小糾紛煩惱,而案件又進入了「簡易判決程序」?您可能心想,既然都已經走到法院了,還有機會和對方好好談、達成和解嗎?別擔心,LawPilot告訴您,答案是肯定的!即使您的案件已進入簡易判決程序,法院不僅允許,甚至會積極鼓勵當事人雙方透過和解來解決爭議。

「簡易判決程序」是什麼?

首先,讓我們先了解什麼是「簡易判決程序」。

《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規定,針對特定類型的民事案件,例如:

  • 請求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的財產權訴訟。
  • 租賃、僱傭、票據等特定性質的訴訟。

這些案件會適用「簡易程序」。它的目的在於簡化訴訟流程,加速案件審理,讓民眾能更快速、有效率地解決紛爭。

簡易判決程序中,和解真的可行嗎?

是的,絕對可行!和解是一種透過協商、互相讓步來終止爭議的方式,無論訴訟程序進行到哪個階段,甚至在言詞辯論終結前,當事人都有機會透過法院的協助達成和解。

這在法律上是有明確依據的:

《民事訴訟法》第377條:「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亦得為之。第三人經法院之許可,得參加和解。法院認為必要時,亦得通知第三人參加。」

這條文清楚說明,法院在訴訟的任何階段,包括簡易訴訟程序中,都可以隨時嘗試促成和解。這表示即使案件已經進入簡易判決階段,您和對方仍有機會在法官的協助下,找到雙方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

和解成立後,法律效力有多大?

一旦和解在法院主持下成立,並作成和解筆錄,它的法律效力非常強大:

《民事訴訟法》第380條:「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

這代表訴訟上和解的法律拘束力,等同於法院的確定判決。一旦和解成立,雙方就不能再針對和解所涵蓋的爭議事項提起訴訟,或主張和解前的權利。這也意味著,如果一方不履行和解內容,另一方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而不需要再經過漫長的判決程序。

此外,《民法》也對和解的性質與效力有所定義:

《民法》第736條:「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

《民法》第737條:「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

簡單來說,和解是一種契約,雙方透過互相讓步,解決了現有的爭議,並取得了和解契約中約定的新權利。這讓和解成為一個有效且具終局性的解決方式。

實際案例告訴你和解怎麼運作

以下兩個生活化的情境,讓您更了解簡易判決程序中和解的實際運作:

案例一:車禍和解不履行,法院怎麼判?

小陳騎機車與小李發生擦撞,造成小陳受傷,機車也受損。兩人私下達成和解協議,小李同意賠償小陳34萬元。然而,小李支付了部分款項後,卻遲遲沒有支付剩餘的20萬元。小陳只好向簡易庭提起訴訟,請求小李依和解契約履行。

法院審理後認為,小陳與小李既然已經簽訂和解書,雙方就應該受到和解契約的拘束,小李不能再為相反的主張。因此,法院判決小李必須支付剩餘的20萬元給小陳。這個案例顯示,即使是私下達成的和解協議,只要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仍可依據該和解契約向法院請求履行,且法院會尊重和解契約的內容。

案例二:借款和解後反悔,還能撤銷嗎?

阿華借給阿明25萬元,但阿明遲遲未還。後來,兩人在調解委員會達成和解,阿明同意支付20萬元。沒想到,阿明事後反悔,主張自己已經還錢了,而且當初和解是受到阿華的詐騙或脅迫,要求撤銷和解。阿華只好依和解契約向簡易庭請求阿明給付20萬元。

法院認為,阿華與阿明之間確實存在借款爭議,雙方也已就此達成和解。儘管阿明主張受到詐欺或脅迫,但卻無法提出證據證明。法院最終認定和解契約合法有效,阿明必須履行。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和解契約一旦成立,除非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事由(如詐欺、脅迫或對重要爭點有錯誤),否則不能輕易反悔或撤銷。

參與和解,這些眉角要注意!

  • 積極參與,尋求共識:在簡易訴訟程序中,法院通常會先安排調解或試行和解。建議您積極參與,表達自身訴求,並考慮互相讓步,以期達成共識。和解能有效節省時間、金錢與精神成本。
  • 和解協議書要明確:無論是私下和解或法院和解,務必確保和解協議書或和解筆錄的內容清晰、具體,包含所有重要條款,例如給付金額、方式、期限、違約責任,以及是否拋棄其他權利等,避免日後產生爭議。
  • 訴訟上和解效力強:在法院主持下達成的訴訟上和解,因其具有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效力,可直接作為執行名義,無需再經過判決程序,能迅速終結訴訟,並確保和解內容的履行。
  • 充分理解內容,謹慎簽署:和解一旦成立,原則上不能任意撤銷。除非有《民法》規定的錯誤(對和解內容的關鍵事實有錯誤,且非因自身過失)或詐欺、脅迫等事由,否則難以推翻。因此,簽署前務必仔細審閱所有條款。
  • 留意時效問題:和解的性質(是創設了新債務,還是僅確認原有債務)可能影響請求權的消滅時效。若和解僅是確認原有債務,則時效可能仍依原有債務計算;若和解創設了新債務,則時效將重新起算。建議在協議時明確約定債務性質及履行期限,以避免時效爭議。

和解常見問題與提醒

  • 和解的撤銷與無效:當事人主張和解無效或得撤銷,是實務上常見的爭議。法院會嚴格審查是否存在《民事訴訟法》第380條及《民法》第738條所規定的事由。例如,對於「重要爭點有錯誤」的認定,法院會區分是「動機錯誤」(通常不構成撤銷理由)還是「和解內容本身的重要爭點錯誤」(可能允許撤銷)。
  • 簡易程序中調解的注意事項:在簡易訴訟程序中,若當事人一方未於調解期日到場,法院通常會依職權或到場當事人的聲請,將案件轉入言詞辯論程序。特別是在小額訴訟程序中(《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所定事件),若當事人一造於調解期日五日前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法院得依到場當事人的聲請,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得依職權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2)。對於一般簡易訴訟程序,法院亦可依《民事訴訟法》第433條之3規定,在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一造不到場時,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這提醒當事人務必重視調解期日,否則可能在未充分陳述意見的情況下,即面臨判決結果。

結語

總而言之,即使您的案件已進入簡易判決程序,和解依然是解決紛爭的重要且有效途徑。法院會積極促成和解,而一旦和解成立,其法律效力等同於確定判決,能為您省去大量的時間、金錢與精神成本。充分理解和解的法律效果,並謹慎處理和解協議的內容,將有助於您有效維護自身權益,讓紛爭早日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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