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答被跟蹤騷擾了,我該怎麼辦?
常見問題

被跟蹤騷擾了,我該怎麼辦?

LawPilot
2026-02-23
刑事犯罪跟蹤騷擾法律防制

快速解答

當您不幸遭遇跟蹤騷擾時,請務必保持冷靜並立即行動。首先,應完整蒐集所有騷擾證據(如通訊紀錄、影像、書面紀錄)。接著,向警察機關報案,警方調查後若有犯罪嫌疑,將對行為人核發「書面告誡」。若行為人無視告誡在兩年內再次騷擾,或有急迫危險,您可向法院聲請「保護令」,禁止對方再為騷擾行為。跟蹤騷擾行為本身也構成刑事犯罪,可提起刑事告訴。積極運用法律工具,是保護自己的關鍵。

被跟蹤騷擾了,我該怎麼辦?

您是否曾感到有人在暗中監視、尾隨,或是持續收到不請自來的訊息和物品,讓您心生畏懼、生活受到嚴重影響?這很可能就是「跟蹤騷擾」!面對這種令人不安的情況,許多人會感到無助。別擔心,台灣已實施《跟蹤騷擾防制法》,提供您明確的法律途徑來保護自己。本文將深入淺出地說明跟蹤騷擾的法律定義、應對步驟,並透過實際案例,幫助您了解如何有效運用法律工具,重拾安心的生活。

什麼是跟蹤騷擾?法律這樣定義

首先,我們需要了解法律對「跟蹤騷擾行為」的定義。根據《跟蹤騷擾防制法》,它必須同時符合以下五個核心要件:

  1. 特定人:有明確的被害對象。
  2. 反覆或持續:行為非單一偶發,而是多次或持續一段時間。
  3. 違反其意願:被害人已明確表達拒絕,或客觀上可判斷其不願接受。
  4. 與性或性別有關:這是本法的關鍵要件,不僅限於直接的性要求,也包含基於性別的追求、貶抑、控制、權力不對等,甚至對身體或性別特徵的關注等。
  5. 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被害人因此感到恐懼不安,且客觀上已影響到正常生活作息或社交活動。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更具體列出了八種常見的跟蹤騷擾行為態樣: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一、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二、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三、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四、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五、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六、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七、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八、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簡單來說,只要對方針對您,反覆做出上述任何一種與「性或性別」有關,且讓您感到害怕、影響生活的行為,就可能構成跟蹤騷擾。

遇到跟蹤騷擾,我該怎麼做?

當您不幸遭遇跟蹤騷擾時,請務必採取以下步驟保護自己:

第一步:立即蒐集證據

證據是法律行動的基石。請盡可能蒐集:

  • 通訊紀錄:簡訊、LINE、電子郵件、社群媒體訊息截圖、通話錄音等。
  • 影像證據:監視器畫面、行車紀錄器、錄影、照片(請注意合法性)。
  • 書面紀錄:詳細記錄騷擾發生的時間、地點、方式、內容、行為人特徵、您的感受及對生活的影響。
  • 其他物品:行為人寄送、留置的物品。
  • 就醫紀錄:若因騷擾導致身心不適而就醫,請保留診斷證明及醫療紀錄。

第二步:向警方報案,取得「書面告誡」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4條第1項、第2項:「警察機關受理跟蹤騷擾行為案件,應即開始調查、製作書面紀錄,並告知被害人得行使之權利及服務措施;前項案件經調查有跟蹤騷擾行為之犯罪嫌疑者,警察機關應依職權或被害人之請求,核發書面告誡予行為人。」

請立即撥打110報案,或親自前往警察機關報案。清楚說明騷擾經過,並提供您蒐集到的證據。警方會進行調查,若有跟蹤騷擾行為之犯罪嫌疑,將對行為人核發「書面告誡」。這份告誡具有警示作用,也是後續聲請保護令的重要前置程序。

第三步:聲請「保護令」確保安全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5條第1項:「行為人經警察機關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為書面告誡後二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為者,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配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檢察官或警察機關得依職權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保護令之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均免徵裁判費,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四項規定。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家庭成員間、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間之跟蹤騷擾行為,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聲請民事保護令,不適用本法關於保護令之規定。

若行為人收到書面告誡後兩年內仍不停止騷擾,您即可向法院聲請保護令。即使尚未取得書面告誡,但在有「特殊急迫情形」(例如行為人揚言報復,有危害生命、身體之虞)時,法院也可直接核發保護令。聲請保護令免徵裁判費。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2條第1項:「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跟蹤騷擾行為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保護令:一、禁止相對人為第 三條第一項各款行為之一,並得命相對人遠離特定場所一定距離。二、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戶籍資料。三、命相對人完成治療性處遇計畫。四、其他為防止相對人再為跟蹤騷擾行為之必要措施。相對人治療性處遇計畫相關規範,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保護令得不記載聲請人之住所、居所及其他聯絡資訊。

保護令的內容多元,可禁止行為人再為跟蹤騷擾行為、命令遠離特定場所一定距離、禁止查閱戶籍資料,甚至要求完成治療性處遇計畫等,提供您更全面的保護。特別提醒,若跟蹤騷擾行為發生在家庭成員間,或是現有/曾有親密關係但未同居的伴侶之間,則應優先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聲請民事保護令。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條之1第1項、第2項:「被害人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準用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九款至第十六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二項、第二十七條至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之一、第五十條之二、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前項所稱親密關係伴侶,指雙方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之社會互動關係。

第四步:提起刑事告訴

跟蹤騷擾行為本身即構成刑事犯罪(跟蹤騷擾罪),可向檢察官或警察機關提出告訴。若行為人違反法院核發的保護令,則另構成「違反保護令罪」,刑責更重。

真實案例分享:法院如何認定跟蹤騷擾?

讓我們透過實際案例,看看法院如何應用《跟蹤騷擾防制法》:

案例一:書面告誡後仍持續騷擾,法院核發保護令

小美遭到一位前追求者持續跟蹤騷擾,對方每天清晨都會在她工作場所前徘徊、監視,甚至口出惡言。小美不堪其擾,於是向警方報案,警方調查後對該追求者核發了「書面告誡」。然而,對方卻無視告誡,仍然持續在小美工作地點附近出現,並試圖搭話騷擾。小美因此再次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法院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認定,該追求者在收到書面告誡後仍持續騷擾行為,已構成跟蹤騷擾。因此,法院核發了保護令,禁止他監視、跟蹤小美,並命令他遠離小美的工作場所至少200公尺,同時禁止他要求約會、聯絡或查閱小美戶籍資料,有效期間為2年。這個案例顯示,書面告誡是重要的警示,若行為人再犯,法院會迅速介入,以保護令提供被害人更強力的保障。

案例二:「與性或性別有關」的廣泛認定

小華是一名門市店員,某天她發現一名陌生男子反覆騎車到她工作的門市前,對她進行監視。這名男子甚至會觸摸小華機車的坐墊,並拿手機對著機車操作,之後還多次尾隨小華回家。小華的母親發現異狀後告知,小華調閱監視器才得知實情,感到非常恐懼並報警。男子辯稱其行為與性或性別無關。

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撤銷了原審的無罪判決,改判該男子犯跟蹤騷擾罪,處有期徒刑6月。法院認為,男子無故反覆觸摸機車坐墊(為臀部接觸位置)、持手機操作及尾隨返家等行為,雖然沒有直接的性要求,但已顯然與「性或性別有關」,因為這些行為逾越了社會分際,帶有對女性身體或性別特徵的關注,並使被害人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這個案例說明,法院對「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認定,範圍比一般人想像的更廣泛,不限於直接的性暗示或性騷擾。

結論:積極應對,保護自己

面對跟蹤騷擾,您絕不是孤單一人。台灣的法律為您提供了多重保護機制。請務必記住:

  • 安全第一:在任何情況下,保護自身安全是首要考量。
  • 完整蒐證:詳細記錄每一次騷擾事件,並保留所有相關證據。
  • 勇敢報案:向警方尋求協助,啟動法律程序。
  • 善用保護令:這是法律賦予您,用來制止騷擾行為、確保人身安全的強力工具。
  • 告知親友:讓身邊信任的人知道您的情況,他們可以在必要時提供協助或作為證人。
  • 保護隱私:避免在社群媒體上過度揭露個人行蹤或敏感資訊。

積極運用這些法律工具,可以有效遏止跟蹤騷擾行為,幫助您擺脫恐懼,重拾平靜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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