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答「恐嚇罪」能撤回告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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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罪」能撤回告訴嗎?

LawPilot
2026-02-23
刑事犯罪刑事法律財產犯罪

快速解答

「恐嚇罪」在台灣法律中,主要分為「恐嚇危害安全罪」(《刑法》第305條)和「恐嚇取財罪」(《刑法》第346條)。這兩種罪名都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這表示一旦犯罪事實被司法機關知悉,檢察官或法院就會主動偵辦與審理,告訴人是無法撤回告訴的。即使被害人與被告達成和解,司法程序仍會繼續進行,和解僅能作為檢察官考量是否緩起訴或法院量刑時的重要參考依據。

您是否曾因為一些衝突或糾紛,聽到「恐嚇罪」這個詞,並好奇如果提告了,之後還能撤回嗎?這個問題在台灣法律實務中,其實有非常明確的答案。許多人常誤以為只要雙方和解,案件就能撤銷,但對於「恐嚇罪」而言,情況並非如此。

本文將深入解析台灣法律中「恐嚇罪」的性質,幫助您釐清「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的區別,並透過實際案例說明,讓您了解恐嚇罪為何無法撤告,以及在面對這類問題時,有哪些實用的應對策略。

什麼是「恐嚇罪」?先搞懂兩種主要類型

在台灣的《刑法》中,與「恐嚇」相關的罪名主要有兩種,它們的構成要件和刑責輕重有所不同:

1. 恐嚇危害安全罪

這類恐嚇行為的目的是讓對方感到害怕,威脅到他們的安全感。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簡單來說,就是行為人威脅要傷害他人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導致對方感到不安或恐懼。例如,威脅要打人、毀壞物品、散佈不實謠言等,只要讓對方心生畏懼,就有可能構成此罪。

2. 恐嚇取財罪

這類恐嚇行為則帶有更明確的「財物」目的。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這表示行為人以恐嚇的手段,強迫被害人交出財物,目的是為了自己或他人不法地佔有這些財物。例如,威脅對方如果不給錢,就要傷害他的家人。恐嚇取財罪的刑責通常比恐嚇危害安全罪來得重。

這兩種「恐嚇罪」,在台灣法律實務上,都被認定為「非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差在哪?

理解「恐嚇罪」能否撤告的關鍵,在於區分「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這兩種犯罪性質:

  • 告訴乃論之罪:這類犯罪的偵查與審判,必須由被害人或其他有權利的人提出「告訴」,司法機關才能啟動程序。如果告訴人合法撤回告訴,案件就會終結,法院會做出「不受理」的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 常見的告訴乃論之罪包括普通傷害罪、毀損罪、誹謗罪等。

  • 非告訴乃論之罪:這類犯罪一旦發生,司法機關(如檢察官)就會主動介入偵查與審判,不受被害人是否提告或撤告的影響。即使被害人表達不追究,檢察官仍可提起公訴,法院仍會依法審判。

由於「恐嚇危害安全罪」與「恐嚇取財罪」都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因此告訴人是無法撤回告訴的。

實務案例解析:恐嚇罪為何無法撤告?

透過以下兩個實際案例,您會更清楚了解「恐嚇危害安全罪」的「非告訴乃論」性質:

案例故事一:債務糾紛中的恐嚇與毀損

小楊因為債務糾紛,傳送恐嚇訊息給小李,並憤而毀損了小李的車輛,兩人還因此互毆受傷。檢察官起訴了小楊的傷害、恐嚇及毀損等罪嫌。在審理過程中,小李與小楊就傷害和毀損部分達成和解,並撤回了對這兩項罪名的告訴。然而,法院仍舊針對小楊的「恐嚇危害安全罪」進行審理,並判處拘役。

這個案例清楚顯示,雖然傷害罪和毀損罪屬於告訴乃論,可以因和解而撤告,但「恐嚇危害安全罪」因其非告訴乃論的性質,即使被害人撤回其他告訴,法院仍會獨立審理並判決。

案例故事二:LINE訊息恐嚇與傷害的區別

阿清透過通訊軟體LINE傳送語音訊息恐嚇小陳,讓小陳心生畏懼,同時阿清也涉嫌對小陳造成傷害。在法院審理時,小陳表示願意與阿清和解,並在調解書中明確表示不追究刑事責任,這被視為撤回了傷害罪的告訴。然而,法院最終仍維持了原審對於阿清「恐嚇危害安全罪」的判決,僅撤銷了傷害罪的罪刑,並對傷害部分諭知公訴不受理。

此案例再次印證,即使被害人撤回了告訴乃論的傷害罪,非告訴乃論的「恐嚇危害安全罪」仍會被獨立審理並判決,無法因撤告而終結。

恐嚇罪無法撤告,我該怎麼辦?

既然恐嚇罪無法撤告,那麼當事人該如何應對呢?以下提供幾點實用建議:

  • 積極與被害人達成和解:雖然和解不能讓案件撤銷,但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取得諒解,對於檢察官在偵查階段做出「緩起訴處分」,或法院在審判階段做出「輕判」、「宣告緩刑」,甚至「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都有極大的幫助。和解內容應包含賠償被害人損害,並可請被害人向檢察官或法院表達不再追究的意願。

  • 坦承犯行與表達悔意:在偵查及審判過程中,若能坦承犯行並展現真誠悔意,將被視為良好的犯後態度,有助於爭取較輕的刑度或緩刑。

  • 理解不同罪名的風險

    • 恐嚇取財罪的刑責較重(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且通常會被認為情節較為惡劣,獲得緩起訴或緩刑的難度較高。
    • 恐嚇危害安全罪的刑責雖然較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但仍可能導致有期徒刑的宣告。

重要提醒:即使達成和解,檢察官或法院仍有權決定是否起訴或判刑,和解僅是量刑上的重要參考因素,並非保證。

結論:掌握恐嚇罪的法律界線

總結來說,在台灣,無論是「恐嚇危害安全罪」或「恐嚇取財罪」,都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這意味著一旦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告訴人是無法撤回告訴的。即使被害人與被告達成和解,司法機關仍會依法進行偵查與審判。因此,面對恐嚇罪相關問題,積極與被害人溝通、達成和解,並展現悔意,是爭取較有利處分的重要策略。深入了解這些法律規定,才能更有效地面對潛在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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