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解答
在台灣法律中,「外遇」已不再是刑事犯罪,但仍可能構成民事上的「侵害配偶權」。這不單指發生性行為,而是指配偶一方與第三人有逾越一般社交界線的不正常往來,且達到破壞婚姻共同生活圓滿的程度。受害配偶可依《民法》向外遇方及第三人請求精神慰撫金等損害賠償。重要的是,法院會綜合評估行為的親密程度、持續時間等因素來認定。
「外遇」在台灣法律上究竟如何定義?又會產生什麼樣的法律責任?這篇文章將幫助您了解台灣法律對於「外遇」的認定標準,以及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外遇」的法律定義:侵害配偶權
過去,台灣法律曾有刑事「通姦罪」,但已於2020年5月29日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違憲而失效。這表示「外遇」行為不再是刑事犯罪,不會被判刑坐牢。
然而,外遇行為在民事上仍構成「侵害配偶權」。婚姻關係中,配偶雙方互負忠誠義務。任何一方與第三人有逾越一般社交行為的不正常往來,且達到破壞婚姻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的程度,即構成侵害配偶權。
法院實務上,侵害配偶權的認定標準已不限於傳統的「通姦」(性行為)。即使沒有直接證據證明性行為,只要有以下行為,且情節重大,都可能被認定為侵害配偶權:
- 親吻、牽手、擁抱等親密肢體接觸。
- 共宿、過夜。
- 互稱「老公」、「老婆」等親密稱謂。
- 互許終身、表達愛意。
當配偶權被侵害且情節重大時,受害配偶可以依《民法》請求精神上的損害賠償,也就是「慰撫金」。
《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這表示,當您的配偶權因外遇行為受到嚴重侵害時,您可以向外遇的配偶及第三人,請求一筆金額來彌補您精神上的痛苦。
實際案例解析:什麼樣的行為會被判賠?
法院在判斷是否構成侵害配偶權時,會綜合考量行為的親密程度、持續時間、對婚姻關係的破壞程度等。
案例故事:公開牽手與不否認的「女友」身份 小王與小美是一對夫妻。某天,小美得知先生小王與一位名叫「莉莉」的女子過從甚密。在一次家族協調會上,莉莉竟與小王手牽手共同到場,小王還當眾介紹莉莉是他的「女友」,莉莉也未否認。事後,兩人又一同離開。 法院認定,莉莉明知小王已婚,仍與其公開牽手並接受「女友」的身份介紹,這種行為已超越了一般社交界線,嚴重破壞了小美與小王婚姻關係中的信任與圓滿,情節重大,因此判決莉莉須賠償小美精神慰撫金。這個案例說明,即使沒有直接證據證明性行為,公開的親密行為與逾越社會通念的互動,也足以構成侵害配偶權。
發現外遇,您可以怎麼做?
若您懷疑或發現配偶有外遇行為,以下是您可以採取的步驟:
1. 合法蒐集證據
證據是主張權利的關鍵。您可以蒐集以下資料:
- 通訊紀錄:LINE、簡訊、電子郵件中曖昧對話、親密稱謂、約會內容等。
- 照片/影片:親密合照、牽手、擁抱、共宿等畫面。
- 消費紀錄:旅館、餐廳、禮物等不尋常的開銷明細。
- 證人證詞:目擊者或徵信社人員的證詞。 請務必注意,蒐集證據必須合法,避免使用竊聽、非法侵入住宅等違法手段,以免觸犯法律。
2. 注意法律時效
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有其時效限制:
- 從您知道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內不行使就會消滅。
- 從侵權行為發生時起,逾10年者亦同。 務必留意時效,以免喪失請求權利。
3. 慰撫金的考量
法院在判斷慰撫金金額時,會綜合考量雙方當事人的身分、地位、資力、外遇情節的嚴重程度,以及受害配偶所受精神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來核定。
結論
總結來說,在台灣,「外遇」雖然不再是刑事犯罪,但其民事責任依然存在,並以「侵害配偶權」來處理。法院對於侵害配偶權的認定標準趨於廣泛,不限於性行為,任何逾越一般社交界線、破壞婚姻共同生活的行為都可能構成。若您面臨相關問題,合法蒐集證據並注意時效,是維護自身權益的重要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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