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答什麼情況下能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
常見問題

什麼情況下能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

LawPilot
2026-05-26
婚姻與家事民事訴訟債權保全

快速解答

當您的金錢請求或非金錢請求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時,便可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這兩者是民事訴訟中的保全程序,目的在於防止債務人脫產或變動財產,確保您在訴訟勝訴後能順利執行。聲請時,您需對「請求」與「保全原因」進行釋明,即提出初步證據讓法院形成薄弱心證。若釋明有所不足,通常可透過提供擔保金來彌補,但若完全無法釋明,則無法獲得准許。

權益保衛戰:何時該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難免會遇到金錢借貸、買賣糾紛,甚至是離婚後剩餘財產分配等問題。當您發現對方可能有「脫產」的疑慮,擔心將來就算打贏官司,也拿不回屬於自己的錢或物品時,該怎麼辦呢?這時候,台灣法律提供了兩項重要的保全程序:「假扣押」與「假處分」,讓您能在訴訟確定前,預先保全您的權益。本文將由LawPilot為您深入解析,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聲請這兩項保全程序,以及您需要注意的實用眉角。

假扣押與假處分:保護您的權益

「假扣押」與「假處分」都是民事訴訟法中的「保全程序」,它們的共同目的,都是為了在正式訴訟判決確定前,暫時凍結或限制對方(債務人)的財產或行為,避免對方惡意脫產或讓情況惡化,導致您將來勝訴了也無法實現權利。兩者主要差異如下:

  • 假扣押:主要用來保全「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的債權。例如:要求對方還錢、賠償損害等。
  • 假處分:主要用來保全「非金錢請求」的債權,或就爭執中的法律關係定暫時狀態。例如:要求對方返還特定物品、停止侵害行為、暫時維持現狀等。

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的兩大核心要件

無論是假扣押或假處分,聲請時都必須滿足兩個最主要的條件:

1. 您的「請求」存在

首先,您必須對對方有實質的權利請求。這意味著您要能向法院說明,對方確實欠您錢、欠您東西,或者侵害了您的權利。例如,您有借據證明對方欠款,或有契約證明對方違約。

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

這條法規說明了假扣押的適用範圍,即您的請求必須是金錢性質,或是可以換算成金錢的請求(例如要求歸還一幅名畫,若畫作毀損則可請求賠償)。

2. 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保全原因)

這是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最關鍵的條件。您必須證明,如果現在不採取保全措施,將來即使您勝訴了,也可能面臨無法強制執行執行非常困難的風險。常見的情況包括:

  • 積極脫產行為:對方大量轉移、隱匿財產,或將財產賤賣、設定高額負擔等。
  • 資力惡化:對方瀕臨破產、無穩定收入,或有多位債權人同時追討債務。
  • 移居遠地或逃匿:對方有逃離台灣或失去聯繫的可能。

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523條第1項:「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

這條法規明確要求,必須存在「保全的必要性」,法院才會准許您的聲請。即使對方欠您錢是事實,但如果對方財力雄厚、沒有脫產跡象,法院可能就不會認為有保全的必要。

釋明與擔保金:成功聲請的關鍵

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時,您需要對上述的「請求」和「保全原因」進行「釋明」。

  • 釋明:不同於「證明」(證明要求法院完全確信),釋明只需要讓法院對事實產生「薄弱的心證」,也就是讓法院覺得您所說的事情「大概是事實」或「很有可能發生」。

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第2項:「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這表示,如果您提出的證據稍微不足,但願意向法院提供一筆「擔保金」(通常是請求金額的1/3左右),法院可能會裁定准許假扣押。這筆擔保金是用來保障對方,如果您的聲請不當,對方可以從中獲得賠償。

《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4項:「夫或妻基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聲請假扣押者,前項法院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之十分之一。」

特別是在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案件中,法律對擔保金的比例有特殊規定,降低了聲請人的負擔。

《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這也意味著,在離婚、扶養費等家事案件中,同樣可以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來保全權益。

生活案例解析:釋明與擔保金的應用

案例一:擔心配偶脫產,提供擔保金後獲准假扣押

情境故事: 郭小姐與林先生正在辦理離婚,郭小姐主張對林先生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郭小姐發現林先生在短短幾個月內,將銀行帳戶內的大筆資金轉出或匯出,卻無法說明這些錢的去向。郭小姐擔心林先生有脫產的意圖,將來可能拿不到應得的財產,於是向法院聲請假扣押。

法院判斷: 法院認為,林先生在短時間內有大量資金流動且去向不明,確實可能影響其資力,構成「日後甚難執行之虞」。雖然郭小姐提出的證據可能還不夠百分之百確鑿,但因為郭小姐明確表示願意提供擔保金,法院認為這足以彌補釋明上的不足,因此裁定准許郭小姐的假扣押聲請。

LawPilot提醒: 這個案例說明,只要您能提出初步的證據,讓法院對對方有脫產疑慮產生「薄弱心證」,即使證據力道稍嫌不足,透過提供擔保金,仍有機會獲得法院的准許。

案例二:缺乏脫產事證,即使願供擔保也遭駁回

情境故事: 曾先生懷疑戴小姐可能會讓自己陷入無資力狀態,導致將來無法償還債務,因此聲請假扣押。然而,法院調查後發現,戴小姐提領款項的頻率與金額,都屬於一般家庭的正常生活開銷,而且戴小姐名下的財產淨值遠高於曾先生請求的金額,也沒有其他證據顯示戴小姐有積極脫產的行為或意圖。

法院判斷: 法院認為,曾先生完全沒有提出足夠的證據來釋明戴小姐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的情況。在這種「釋明欠缺」的情況下,即使曾先生表示願意提供擔保金,也無法彌補證據的完全缺乏,因此法院駁回了曾先生的假扣押聲請。

LawPilot提醒: 這個案例劃清了界線。如果您的聲請完全沒有任何證據支持,無法讓法院產生哪怕是薄弱的心證,那麼即使您願意提供再多的擔保金,也無法讓法院准許您的聲請。

實用操作建議

  1. 確認請求權基礎: 在聲請前,務必確認您對對方確實存在合法有效的權利請求,並準備好相關證據,如借據、合約、匯款紀錄等。
  2. 積極蒐集「脫產」證據: 這是聲請成功的關鍵。盡力收集能證明對方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的證據,例如:
    • 對方頻繁處分不動產、車輛、股票的紀錄。
    • 銀行交易明細顯示對方大量轉出資金且去向不明。
    • 對方負債累累、信用不佳、無穩定收入的證明。
    • 對方有隱匿財產、失聯或逃匿的跡象。
  3. 準備擔保金: 即使您認為證據充分,法院仍可能要求提供擔保金。預先了解擔保金的比例(一般約請求金額的1/3,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則不超過1/10),並做好資金準備。
  4. 掌握時效性: 保全程序講求速度。一旦發現對方有脫產跡象,應立即行動,以免錯失良機。

結論:主動出擊,保護您的權益

假扣押與假處分是法律賦予您在訴訟前保護自身權益的重要工具。理解其聲請的兩大核心要件:「請求」與「保全原因」,並學會如何透過「釋明」與「擔保金」來支持您的聲請,將大大提高您成功的機會。面對可能的脫產風險,主動出擊,才能有效避免您的權益受到損害。請記住,充分準備證據並掌握時機,是您在權益保衛戰中致勝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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