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解答
抓姦後的賠償金額,也就是「精神慰撫金」,並沒有固定公式或價目表。法院會綜合考量多項因素來核定一個「相當」的數額。這些因素包括外遇行為的嚴重性(如是否有性行為、持續時間、頻率)、受害配偶所受精神痛苦的程度(是否導致身心疾病)、雙方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社會地位、教育程度,以及證據的充分性。一般而言,有性行為證據的案件,賠償金額通常會較高,但最終仍由法官依個案情節判斷。
當婚姻遭受背叛,許多人會問:「我能獲得多少賠償?」這不僅是金錢的追討,更是對受損情感和身分的法律認可。這篇文章將深入淺出地為您解析,在台灣法律下,侵害配偶權的賠償金額是如何計算的,並提供實用的資訊,幫助您理解自身權益。
什麼是「侵害配偶權」?
「配偶權」是基於婚姻關係而產生的一種重要身分法益,其核心在於夫妻間應互負忠誠義務、共同生活與情感扶持。當您的配偶與第三者之間,發生了逾越一般朋友社交分際的親密互動,足以破壞婚姻關係的圓滿、安全與幸福時,就可能構成對您配偶權的侵害。
值得注意的是,侵害配偶權的行為不以發生性行為為限。即使沒有直接的性關係,只要有曖昧對話、親密合照、單獨過夜、互稱親暱稱謂等行為,且情節重大,都可能被認定為侵害配偶權。
賠償金額怎麼算?關鍵因素大公開
您所能請求的賠償,法律上稱為「精神慰撫金」,這是為了彌補您因配偶權受侵害所遭受的精神痛苦。由於精神痛苦是無形的,所以沒有客觀的計算公式。法院在核定精神慰撫金時,會綜合考量以下多重因素:
- 侵害行為的嚴重性與性質: 外遇的頻率、持續時間、方式、是否涉及性行為(有性行為通常判賠較高)、是否公開、是否同時侵害其他權利。
- 您所受精神痛苦的程度: 是否導致身心創傷、憂鬱症、失眠等(若有身心科診斷證明,將有助益)。
- 雙方當事人的身分、地位、學經歷、經濟能力與財產狀況: 加害人的經濟能力較佳,通常會被判賠較高的金額。
- 婚姻存續期間長短及是否有未成年子女: 婚姻關係越長、有子女者,受到的影響與痛苦可能越大。
- 加害人的犯後態度: 是否坦承、有無悔意。
- 證據的充分性: 證據越充足,越有利於爭取較高的賠償金額。
此外,《民法》規定侵害身分法益須「情節重大」才能請求賠償。這表示輕微的感情不忠可能較難構成賠償事由,但若涉及長期交往、同居、甚至生子,則幾乎都會被認定為情節重大。
法律依據是什麼?
侵害配偶權的民事賠償,主要依據《民法》的侵權行為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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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84條第1項 (侵權行為一般條款)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白話解釋: 外遇行為被認為是「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因為它破壞了婚姻的忠誠義務,侵害了配偶的權利,因此必須負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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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95條第1項 (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 人格權)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白話解釋: 外遇導致的精神痛苦屬於非財產上的損害,您可以依此條文請求精神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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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95條第3項 (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 身分法益)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白話解釋: 這是請求侵害配偶權賠償最直接的依據。外遇行為直接侵害了您「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只要情節重大,您就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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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85條第1項前段 (共同侵權行為)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白話解釋: 外遇事件通常涉及您的配偶與第三者,兩者共同侵害了您的權利,因此對您負連帶賠償責任。這代表您可以選擇向其中一人或兩人同時請求全部賠償金額。
真實案例分享:賠償金額大不同
以下透過兩個虛構但情節取自真實判決的案例,幫助您了解法院如何判斷賠償金額:
案例一:曖昧對話與夜宿,無性行為仍判賠百萬
王先生與李小姐結婚多年。某日,王先生發現李小姐與公司同事張先生有密集且甜言蜜語的通訊紀錄,兩人互稱「老公」,甚至有討論開房間的訊息。更嚴重的是,王先生發現李小姐曾與張先生在職務宿舍徹夜共處一室。儘管沒有直接的性行為證據,但王先生認為這些行為已嚴重侵害其配偶權,要求賠償。法院審酌李小姐與張先生親密互動、徹夜共處一室的行為已逾越正常社交分際,且考慮到王先生與李小姐雙方的學經歷、經濟能力(王先生年收入約230萬元,李小姐月薪約6萬),最終判決李小姐應賠償王先生201萬元的精神慰撫金。
案例二:外遇生子,情節重大判賠百萬
陳太太與先生結婚後,先生卻與第三者林小姐發生了婚外情,甚至導致林小姐懷孕生子。陳太太因婚姻被嚴重破壞,身心受到巨大打擊,因此向林小姐請求賠償。法院認定林小姐明知對方有婦之夫,卻仍與其相姦生子,對陳太太的婚姻造成了無法彌補的傷害,情節極為重大。在考量雙方身分、資力及加害程度後,判決林小姐應賠償陳太太100萬元的精神慰撫金。
從這些案例可以看出,賠償金額並無固定標準,從數十萬元到上百萬元不等,關鍵在於侵害情節的嚴重性、證據的力道,以及雙方當事人的資力狀況。
侵害配偶權,您可以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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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蒐集證據: 這是請求賠償的基石。務必合法取得所有能證明外遇行為的證據,例如:
- 通訊紀錄: LINE、簡訊、電子郵件等曖昧對話截圖。
- 照片、影片: 顯示親密互動或共同出入特定場所(如汽車旅館、過夜地點)的影像。
- 消費紀錄: 汽車旅館發票、共同旅遊的消費單據等。
- 醫療證明: 若因外遇導致精神或心理疾病,應取得醫師診斷證明。
- 重要提醒: 蒐證過程應避免觸犯妨害秘密、妨害自由等刑事責任,以免證據不被採納或反遭對方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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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請求時效: 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有兩個時效限制:
- 自您知悉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2年。
- 自侵權行為發生時起算10年。 兩者以先屆滿者為準,務必在時效內採取法律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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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請求對象: 您可以選擇向外遇的配偶、第三者,或兩者共同請求連帶賠償。實務上,通常會將兩者列為共同被告,以確保賠償金的追償。
通姦除罪化後,有何影響?
自司法院大法官於2020年5月29日作出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刑法》第239條通姦罪違憲並立即失效後,通姦行為已無刑事責任。這意味著,外遇行為不再會被判刑,而僅能透過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通姦除罪化後,民事侵害配偶權訴訟反而成為處理外遇糾紛的主流途徑。由於民事求償的證據門檻相對刑事通姦罪(需證明性器接合)較低,只要能證明配偶與第三者有逾越一般社交分際的親密互動,足以破壞婚姻和諧,即可構成侵害配偶權。
結論
抓姦後的賠償金額計算,是一個涉及多重因素綜合判斷的複雜問題。它沒有標準答案,而是取決於個案的具體情節、證據的強度以及當事人的狀況。了解這些法律概念與實務運作,能幫助您更清楚地評估自身情況,並為維護自身權益做好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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