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解答
侵害配偶權在臺灣的處理方式歷經變革。自2020年5月29日起,通姦罪已除罪化,不再有刑事責任。因此,現行法律下,侵害配偶權主要透過民事途徑處理,受害配偶可依《民法》向侵害方(配偶與第三人)請求精神慰撫金。法院認定侵害配偶權的範圍,不僅限於性行為,任何逾越一般社交分際、破壞婚姻忠誠義務的親密行為,只要情節重大,都可能構成侵害。
當婚姻面臨挑戰,發現配偶疑似有不忠行為時,許多人會感到困惑與無助。過去,我們常聽到「通姦罪」這類刑事責任,但隨著法律的演進,處理「侵害配偶權」的方式已經有了重大改變。究竟現在的法律如何保障受害配偶的權益?民事與刑事的處理方式又有什麼不同?LawPilot將帶您深入了解,幫助您釐清現行法規,並提供實用的應對策略。
刑事已除,民事賠償為主要途徑
在臺灣,處理侵害配偶權的方式歷經重大變革。過去,通姦行為同時涉及刑事與民事責任。然而,自2020年5月29日起,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及相姦罪違憲失效。這意味著,通姦行為已不再構成刑事犯罪,國家不會再因此追究刑事責任,例如判刑或罰金。
因此,現行法律下,侵害配偶權主要透過民事途徑處理,受害配偶可以向侵害方請求損害賠償,主要是精神上的慰撫金。
侵害配偶權的法律基礎與定義
雖然刑事責任已除,但婚姻關係中夫妻互負忠誠義務的倫理期待依然存在,當這份忠誠被破壞時,受害配偶仍可依《民法》請求賠償。以下是相關的法律依據與核心概念:
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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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84條第1項 (侵權行為):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這條規定是侵權行為的總則。當配偶與第三人的行為,故意且不法侵害您基於婚姻關係的權利,造成精神痛苦,就符合這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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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95條第3項 (精神慰撫金):
《民法》第195條第3項:「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這條明確指出,當您的「配偶關係身分法益」受到「情節重大」的侵害時,即使沒有財產損失,您也可以請求精神賠償,即『精神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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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85條第1項 (共同侵權行為):
《民法》第185條第1項:「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如果您的配偶與第三人共同侵害配偶權,他們兩人將會對您負連帶賠償責任。
核心概念
- 侵害配偶權: 指配偶一方與第三人之間,發生逾越一般社交分際的親密行為,破壞婚姻忠誠義務,導致婚姻共同生活受到侵害。不以性行為為限,過於親密的肢體接觸、頻繁約會、互傳曖昧訊息等,只要逾越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且情節重大,都可能構成侵害。
- 精神慰撫金: 旨在彌補受害配偶的精神痛苦。金額無固定公式,法院會依個案情況,審酌雙方身分、地位、資力、加害程度、被害人痛苦程度等,核定相當數額。
實務案例解析:法院怎麼看?
法院在審理侵害配偶權案件時,會如何認定事實並判決賠償呢?以下一個案例能幫助您理解:
案例:間接證據也能證明侵害
張太太發現先生近期行為異常,透過手機查看先生與同事林小姐的LINE對話紀錄,發現兩人對話內容異常親密,充滿曖昧字眼。張太太質問先生與林小姐後,林小姐也曾向張太太道歉。在法院審理時,張太太的先生也證實曾與林小姐發生過性行為。法院綜合這些LINE對話、林小姐的道歉以及張太太先生的證詞,認定林小姐明知張太太先生已婚,仍與其發生性關係,侵害了張太太的配偶權,最終判決林小姐應賠償張太太新臺幣60萬元。
說明: 這個案例是通姦除罪化後較新的判決,它強調法院在沒有刑事判決作為基礎時,會著重於綜合各項間接證據,如通訊紀錄、當事人自白、證人證詞等,來認定侵害事實及情節重大性。
處理侵害配偶權的實用指引
面對侵害配偶權的狀況,您可以這樣做:
- 蒐證的重要性: 證據是勝訴的關鍵。蒐證內容可包含通訊軟體對話紀錄(LINE、Messenger、簡訊)、電子郵件、照片、錄音、錄影、行車紀錄器、信用卡消費紀錄(如旅館消費)、住宿證明、證人證詞等。務必注意,蒐證必須合法,避免侵犯他人隱私權(如非法監聽、偷拍),以免證據不被採納,甚至反遭對方提告。
- 提告主體與對象: 只有受侵害的配偶本人才能提起訴訟。您可以單獨提告第三人,也可以將您的配偶與第三人列為共同被告,請求他們連帶賠償。
- 請求項目與金額: 主要請求項目為精神慰撫金。請求金額應考量證據強度、侵害情節、雙方社經地位、加害人態度等因素,提出合理範圍。
- 訴訟時效: 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自您知悉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即消滅;自侵權行為發生時起,逾10年者亦同。務必注意時效,及早處理。
- 與離婚的關係: 侵害配偶權的民事訴訟與離婚訴訟是獨立的。不論您是否打算離婚,都可以提起侵害配偶權訴訟。當然,侵害配偶權的行為,也可以作為您請求離婚及酌定贍養費的依據。
結論
總結來說,在臺灣,侵害配偶權已不再是刑事犯罪,而是純粹的民事侵權行為。當您的婚姻權益受損時,您可以依據《民法》相關規定,向侵害您配偶權的第三人及/或您的配偶請求精神慰撫金。關鍵在於合法且充分的蒐證,證明行為已達『情節重大』的程度。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更清楚地了解如何捍衛自身權益,面對婚姻中的不幸時,能更有方向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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