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解答
是的,配偶可以依法拋棄繼承權。根據《民法》規定,配偶和其他繼承人一樣,有權在知悉自己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然而,拋棄繼承是放棄被繼承人全部的遺產權利與義務(包含資產和債務),且其效力會追溯到繼承開始時。更重要的是,拋棄繼承權與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兩回事,即使配偶拋棄繼承,通常仍可向繼承人主張其應得的剩餘財產分配。
配偶可以拋棄繼承嗎?繼承權、剩餘財產與注意事項一次看
當親人離世,除了面對失去的悲傷,遺產的處理往往是家屬需要面對的實際問題。其中,配偶作為最親近的家人,是否能選擇「拋棄繼承」?這是一個許多人心中常見的疑問。本文將深入淺出地為您解析配偶拋棄繼承的法律規定、流程,以及最重要的——它與「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關鍵差異,幫助您釐清權益,做出最適合的決定。
什麼是拋棄繼承?配偶的繼承權又是什麼?
首先,我們要了解「拋棄繼承」的意義。簡單來說,它指的是繼承人依法向法院聲明,不願意繼承被繼承人所留下的所有財產權利與義務,包括資產和債務。一旦合法拋棄,就視同您從一開始就沒有繼承權,與這份遺產完全脫離關係。
而「配偶繼承權」則是指,根據我國《民法》規定,配偶是被繼承人的「當然繼承人」。無論被繼承人是否有子女、父母或兄弟姊妹,配偶都具有繼承權,會與其他順位的繼承人共同繼承遺產。這代表配偶的繼承權是受到法律保障的,除非您主動選擇拋棄。
拋棄繼承與「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大不同!
這是許多民眾最容易混淆的地方!請務必記住這兩者是截然不同的權利:
- 拋棄繼承:是放棄繼承被繼承人死亡時所留下的「遺產」(包含其個人婚後財產及婚前財產)。
-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這是當夫妻關係因離婚或一方死亡而結束時,如果雙方適用「法定財產制」,婚後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向婚後財產較多的一方,請求分配其婚後財產差額一半的權利。這是一種債權,而非繼承權。
關鍵重點:即使配偶拋棄繼承權,通常仍可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這兩項權利是獨立的,拋棄繼承並不影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行使。
法律依據與拋棄繼承的效力
配偶拋棄繼承主要依據《民法》以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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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74條: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 白話解釋:這條文賦予所有繼承人(包括配偶)拋棄繼承的權利。您必須在知道自己有繼承權後的三個月內,以書面方式向管轄法院提出聲請。拋棄後,還要通知下一順位的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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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75條:
「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 白話解釋:一旦合法完成拋棄,其效力會追溯到被繼承人死亡的那一刻,就像您從未繼承過任何遺產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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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76條:
「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
- 白話解釋:配偶拋棄繼承後,您原本應得的遺產份額,將會歸屬於與您同為繼承的其他人。例如,如果被繼承人有配偶和子女,配偶拋棄繼承後,您的應繼分將由子女均分;如果被繼承人無子女,配偶與父母同為繼承人,配偶拋棄後,您的應繼分將歸屬於父母;若被繼承人無子女及父母,配偶與兄弟姊妹同為繼承人,配偶拋棄後,您的應繼分將歸屬於兄弟姊妹。
實務案例解析:避免混淆與權益受損
在實際生活中,拋棄繼承常會遇到一些狀況,以下透過生活化的案例讓您更了解:
案例一:拋棄繼承後,還能主張剩餘財產分配嗎?
王太太的先生過世,留下一些遺產和債務。王太太考量後決定拋棄繼承,避免繼承債務。但她婚後與先生共同努力,累積了不少財產,其中大部分登記在先生名下。王太太拋棄繼承後,向子女主張先生婚後財產的一半差額。子女們卻認為她既然都拋棄繼承了,就不該再要求其他財產。
法院看法:法院認為,王太太拋棄繼承,僅是放棄繼承先生的「遺產」,這與她基於夫妻關係而有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兩回事。因此,王太太仍有權向子女主張剩餘財產分配。然而,這項請求權有其時效限制(通常是從知悉時起算兩年),若未在期限內行使,權利可能就會消失。
案例二:簽署文件時,權利拋棄的範圍要寫清楚!
陳先生過世後,陳太太與子女們協議遺產分配。陳太太簽署了一份協議書,上面寫著「本人拋棄所有對陳先生過世後之全部法律上請求權(包括遺產及其他)」。後來陳太太才發現,除了遺產,她還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她認為自己當時只打算拋棄繼承遺產,並沒有要放棄剩餘財產分配。
法院看法:法院會綜合當時的實際情況、協議書的文字內容以及當事人的認知來判斷。如果協議書上明確記載了「全部法律上請求權」甚至特別提及「其他」,法院可能會認定陳太太是連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一併拋棄了。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在簽署任何文件時,對於拋棄的權利範圍,務必明確且具體地載明,避免日後產生爭議。
拋棄繼承的實務提醒
- 務必在時效內辦理:從您「知道」自己有繼承權的那天起,三個月內必須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錯過時間,就會被視為接受繼承。
- 向法院書面聲請:拋棄繼承必須以書面方式,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的法院提出。
- 通知其他繼承人:拋棄後,別忘了以書面通知因您拋棄而成為繼承人的其他人。
- 只能全部拋棄:拋棄繼承是「全有或全無」的選擇,不能只挑好的資產繼承,而拋棄債務,或只拋棄部分遺產。
- 仔細區分權利:再次強調,拋棄繼承不等於放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如果您想兩者都放棄,請務必在書面文件上清楚分別載明。
- 考量稅務影響:配偶拋棄繼承可能會影響遺產稅的配偶扣除額,進而增加遺產稅負擔。有時透過「遺產分割協議」將遺產分配給子女,反而能保留配偶扣除額,達到類似目的且更具節稅效益。
結論
配偶確實可以依法拋棄繼承權,但這項決定涉及複雜的法律程序和重要權益。除了嚴守時效、備妥書面文件外,最關鍵的是要清楚區分「拋棄繼承」與「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這兩種獨立的權利。在處理遺產繼承事宜時,務必仔細審閱所有文件內容,確保您的選擇與真實意願相符,避免未來產生不必要的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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