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答誰有權力聲請停止父母的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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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有權力聲請停止父母的親權?

LawPilot
2026-04-05
婚姻與家事家事法律兒少權益

快速解答

當父母一方有濫用親權或嚴重疏於照顧子女的情形時,為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權益,法律允許特定人士或機關向法院聲請停止其親權。這些聲請人包括:子女的另一方父母未成年子女本人政府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子女的最近尊親屬(如祖父母、外祖父母、叔伯姑姨舅、阿姨等)、其他利害關係人(如實際照顧者),甚至在特定案件中,檢察官也能提出。法院也會依職權,主動宣告停止親權,一切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為核心考量。

父母親權濫用?誰能為孩子聲請停止親權?

父母對子女擁有親權,這是一份重要的權利,更是一份沉重的責任。然而,當父母一方或雙方未能善盡職責,甚至出現濫用親權、嚴重疏於照顧子女,導致孩子權益受損時,法律提供了「停止親權」的機制,讓相關人士能介入,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成長與福祉。

這篇文章將深入淺出地為您解析,在台灣的法律框架下,究竟「誰可以向法院聲請停止親權?」,以及在什麼情況下可以這麼做,讓您對這項重要的法律機制有更全面的理解。

什麼是「親權濫用」?

「親權」指的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教養、監護及財產管理等權利義務。而「親權濫用」則不僅指父母積極地對子女施以虐待、暴力,或對子女財產進行不當處置,也包含消極地不盡為人父母的義務,例如:

  • 長期不予保護、教養而放任不管。
  • 未提供基本生活所需,如食物、衣物、住所。
  • 未帶子女就醫,導致健康受損。
  • 未讓子女就學,影響受教權。
  • 有不當行為或態度,嚴重危害子女身心發展。

判斷是否構成親權濫用,法院會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為核心考量,而非僅以父母的意願為準。

誰可以向法院聲請停止親權?

根據我國《民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相關法規,可以聲請法院停止親權的人或機關範圍相當廣泛,主要目的是為了更全面地保護未成年子女。以下為您整理出主要的聲請權人:

| 聲請權人類別 | 具體說明 法院依職權:即使無人提出聲請,只要法院在審理中發現父母有親權濫用之實,便可以主動宣告停止親權。

法條依據

  • 《民法》第1090條:

    「父母之一方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法院得依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

    • 白話解釋:這條文規定,如果父母其中一方濫用對孩子的權利,另一方父母、孩子本人、政府單位、社福機構或其他關心孩子的人,都可以請求法院介入。法院甚至可以自己決定停止父母的親權,目的都是為了孩子的利益。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1條:

    「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或有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或未禁止兒童及少年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者,兒童及少年或其最近尊親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請求法院宣告停止其親權或監護權之全部或一部,或得另行聲請選定或改定監護人;對於養父母,並得請求法院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 白話解釋:這條文更具體地指出,如果父母或監護人嚴重疏忽照顧孩子,或有虐待、不法行為(如兒少法第49條、第56條第1項所列),或未阻止孩子接觸毒品等,孩子本人、最近尊親屬(不限於祖父母輩,如阿姨、姑姑等)、政府單位、社福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都可以請求法院停止親權。這擴大了聲請人的範圍,更強調孩子實際的照顧需求。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8條:

    「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對未滿十八歲之子女、養子女或受監護人犯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第四項之罪者,被害人、檢察官、被害人最近尊親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向法院聲請停止其行使、負擔父母對於被害人之權利義務,另行選定監護人。」

    • 白話解釋:這條文是針對父母對子女有性剝削行為時所特別設立的,除了上述聲請人外,檢察官也能提出聲請,以更嚴厲地保護受害的未成年子女。

真實案例分享:保障孩子的重要時刻

為了讓您更了解停止親權在實務上的運作,我們將分享兩個匿名的真實案例:

案例一:姑姑挺身而出,保護受虐姪子

小明(化名)的父母因詐欺罪入監服刑,長期無法照顧他。更令人心疼的是,小明過去曾遭受家庭暴力。面對這樣的困境,小明的姑姑不忍心看孩子受苦,於是向法院聲請停止小明父母的親權,並希望由自己擔任小明的監護人。法院審理後認為,小明父母確實嚴重疏於保護照顧,且無意願或能力照顧,為了小明的最佳利益,最終裁定停止父母的親權,並選定姑姑為監護人,讓小明能在姑姑的照顧下穩定成長。

案例二:外婆的守護,法院主動停止失職父母親權

小華(化名)的父母長期失聯,既不給付扶養費,也不曾探視小華,孩子一直由外婆辛苦照顧。外婆向法院聲請選定她為監護人。在審理過程中,法院發現小華的父母雙方都長期消極不盡為人父母的義務,對小華的成長造成嚴重影響。雖然外婆原本只聲請監護,但法院考量到小華的權益,便依職權宣告停止小華父母雙方的親權,並指定外婆為法定監護人,確保小華能得到妥善的照顧與保護。

從這些案例中可以看到,無論是「最近尊親屬」(如姑姑、外婆)或法院依職權,法律都致力於為未成年子女提供一道堅實的防線。

如果您考慮聲請停止親權,該怎麼做?

聲請停止親權是一個重大的決定,以下提供您實務上的操作指引:

  1. 確認聲請資格:首先,評估自己是否符合上述「父母之一方」、「未成年子女」、「最近尊親屬」、「利害關係人」等聲請人資格。
  2. 蒐集關鍵證據:這是成功聲請的關鍵。您應盡可能蒐集父母濫用親權或疏於照顧的具體證據,例如:
    • 醫療紀錄(證明子女受傷或未獲適當醫療)。
    • 學校紀錄(證明子女長期缺課、學習狀況不佳)。
    • 社工訪視報告、兒少保護通報紀錄。
    • 警方報案紀錄、刑事判決書(若涉及犯罪)。
    • 證人證詞(如其他家庭成員、老師、鄰居)。
    • 照片、錄音、錄影等。
  3. 向法院提出聲請:向管轄法院(通常是未成年子女住所或居所地的家事法庭)遞交聲請狀,詳細說明聲請人身份、被聲請人(即欲停止親權的父母)的親權濫用事實、對子女造成的影響,並提出停止親權的請求。
  4. 配合法院調查:法院會指派家事調查官或社工進行訪視、評估,並可能聽取未成年子女的意見(若其有表達能力),之後才會召開調解或審理庭。

重要提醒:聲請停止親權對親子關係影響深遠,務必審慎評估,並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為唯一考量。若法院裁定停止親權,通常也會一併選定或改定監護人,以確保孩子的權益不會中斷。

結論

親權的行使應以子女的利益為依歸。當父母失職或濫用親權,法律賦予了多方人士介入的權力,以確保未成年子女能夠在安全、健康的環境中成長。了解這些法律規定,能讓您在必要時,為身邊的未成年子女爭取應有的保護與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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