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答對方不讓探視孩子,我該如何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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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不讓探視孩子,我該如何聲請強制執行?

LawPilot
2026-05-26
婚姻與家事家事法強制執行

快速解答

當法院已裁定或判決探視權,但對方不遵守時,您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主要方法是依據《強制執行法》處以怠金,促使對方履行;若對方持續不配合,甚至可能面臨管收。法院會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核心,綜合考量子女意願、執行急迫性等因素,並可能引入家事調查官或社工協助,目的在於保障孩子與父母的會面交往權利。

當您與前配偶或伴侶因為孩子探視問題而感到無助時,LawPilot理解您的焦慮。法院已經裁定或判決了您與孩子的會面交往權利,但對方卻屢次阻撓,讓您心急如焚。這篇文章將引導您了解,在台灣面對探視權被阻撓時,如何透過法律途徑聲請強制執行,確保您與孩子能享有親密的親子時光。

探視權是什麼?為何需要強制執行?

「探視權」是指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即便沒有取得監護權(法律上稱為「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仍有權利與孩子會面交往,保持親子關係。這不只是父母的權利,更是孩子享受親情的權利。

當法院已透過判決、裁定,或經法院核定的和解、調解筆錄,明確規定了探視方式,這份文件就成了具有強制力的「執行名義」。如果對方(通常是監護方)不依照執行名義履行,阻撓您與孩子會面,您就可以聲請法院介入,強制對方遵守。

法律怎麼說?探視權強制執行的依據

在處理探視權強制執行時,主要依據的是《家事事件法》和《強制執行法》。

子女最佳利益:執行的最高指導原則

《家事事件法》明確指出,所有家事事件的處理,都必須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最高考量。對於探視權的強制執行,法院會綜合審酌以下因素:

《家事事件法》第194條:「執行名義係命交付子女或會面交往者,執行法院應綜合審酌下列因素,決定符合子女最佳利益之執行方法,並得擇一或併用直接或間接強制方法:一、未成年子女之年齡及有無意思能力。二、未成年子女之意願。三、執行之急迫性。四、執行方法之實效性。五、債務人、債權人與未成年子女間之互動狀況及可能受執行影響之程度。」

這表示,即使您有探視權,法院在執行時也會考量孩子的年齡、意願,以及強制執行可能對孩子造成的影響,避免讓孩子受到二次傷害。

間接強制:怠金與管收

實務上,對於會面交往的強制執行,法院多半採用「間接強制」的方式,也就是處以「怠金」或「管收」,來促使不配合的監護方履行義務。

《強制執行法》第128條第1項:「依執行名義,債務人應為一定之行為,而其行為非他人所能代履行者,債務人不為履行時,執行法院得定債務人履行之期間。債務人不履行時,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其續經定期履行而仍不履行者,得再處怠金或管收之。」

簡單來說,如果對方不遵守探視安排,法院會先給予一個期限要求履行。若仍不履行,法院可以處以新臺幣3萬元至30萬元的罰款(怠金)。如果對方仍然堅持不配合,法院可以再次處罰怠金,甚至裁定管收。

監護方的「協力義務」

監護孩子的一方,對於另一方與孩子會面交往,負有「協調或幫助」的義務。這表示監護方不能消極不作為,更不能積極阻撓。如果監護方沒有盡到這份協力義務,甚至惡意影響孩子意願,就可能面臨怠金處罰。

實務案例分享:法院怎麼判?

以下透過兩個生活化的情境,讓您了解法院在探視權強制執行上的考量:

案例一:故意阻撓探視,法院處以怠金

小華與前妻約定好每週末可以探視孩子小安,但前妻卻經常在小安面前說小華的壞話,甚至在小華來接小安時,故意拖延時間或找藉口拒絕。小華多次溝通無效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院調查後發現,前妻的行為確實有惡意影響孩子意願,且未積極促成小華與小安會面,明顯未盡到監護方的「協力義務」。因此,法院裁定前妻應處以怠金,以促使其履行探視安排。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 監護方必須扮演「友善父母」的角色,不能惡意阻撓或影響孩子與另一方的關係。否則,即使孩子表面上不願會面,法院仍可能處罰監護方。

案例二:孩子真不願會面,監護方已盡力配合

小美與前夫約定定期會面孩子小傑,但小傑已經是青少年,有自己的主見,且強烈表示不願與小美見面。前夫雖然多次嘗試安撫、鼓勵小傑,並將小傑帶到約定地點,但小傑仍堅決拒絕。小美因此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要求處罰前夫。法院審理後認為,前夫已經盡力協調與幫助,但小傑是因自身強烈意願而拒絕會面,並非前夫惡意阻撓。因此,法院駁回了小美處罰前夫的聲請。

這個案例說明: 法院高度重視未成年子女的真實意願,特別是年齡較大、有意思能力的子女。如果監護方已盡力配合,但孩子仍因自身意願拒絕會面,法院通常不會處罰監護方,也不會強制孩子會面。

探視權被阻撓,您可以這樣做!

  1. 確認您有「執行名義」:這是最重要的第一步。您必須持有法院的確定判決、裁定,或經法院核定的和解筆錄、調解筆錄。沒有這些文件,就無法聲請強制執行。
  2. 收集證據:每次對方不配合探視時,務必留下證據。例如: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錄音、錄影、簡訊、電子郵件、社工訪視紀錄,甚至學校老師或親友的證詞,這些都能證明對方確實有阻礙行為或未盡協力義務。
  3. 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將您收集到的證據,連同執行名義,向原審法院的民事執行處或家事法庭遞狀聲請強制執行,並說明您希望法院採取的執行方法(例如處怠金)。
  4. 等待法院命令:法院受理後,通常會先核發「自動履行命令」,要求對方在一定期限內履行探視安排。
  5. 聲請處怠金:如果對方在自動履行命令的期限內仍不配合,您可以再次聲請法院處以怠金。
  6. 持續不履行可再處怠金或管收:若對方在被處以怠金後仍不履行,您可以繼續聲請法院再處怠金,甚至聲請管收。
  7. 法院的柔性介入:在執行過程中,法院也可能指派家事調查官進行調查,評估孩子意願,並可能安排親職教育、親子關係輔導,或連結社工等社會福利機構協助,希望能以更柔性的方式促成探視。

重要提醒:保障孩子,也保護自己

  • 子女最佳利益優先:在追求探視權的過程中,請始終將孩子的身心健康與最佳利益放在首位。過度的強制執行可能對孩子造成心理壓力。
  • 證據是關鍵:詳細記錄每一次不配合的狀況,是您聲請強制執行最有力的依據。
  • 避免衝突:在執行過程中,盡量避免與對方或孩子發生激烈衝突,以免對孩子造成負面影響,也可能影響法院的判斷。
  • 考慮變更探視方式:若原定的探視方式已不合時宜,或執行困難重重,您可以考慮另行向法院聲請變更探視方式,尋求更符合現況的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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