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答債權人能撤銷繼承人拋棄繼承的行為嗎?
常見問題

債權人能撤銷繼承人拋棄繼承的行為嗎?

LawPilot
2026-05-27
婚姻與家事繼承權債權債務

快速解答

根據台灣法律實務的穩定見解,債權人原則上無法撤銷繼承人拋棄繼承的行為。這是因為拋棄繼承被視為繼承人基於「人格上法益」所做的決定,而非單純的財產處分行為。即使拋棄繼承可能導致債務人的責任財產減少,進而影響債權人的權益,法院仍不允許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行使撤銷權。然而,若繼承人選擇繼承後,再透過「遺產分割協議」將其應繼分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讓與他人,此行為則可能被債權人撤銷,兩者有明確區別。

您是否曾聽說,某位欠債的親友在長輩過世後,立刻去法院辦理了「拋棄繼承」,讓債權人求償無門?作為債權人,面對這種情況,您可能會疑惑:難道眼睜睜看著債務人脫產嗎?我可以撤銷他拋棄繼承的行為嗎?

LawPilot 將為您深入解析這個在台灣法律上備受關注的問題,幫助您理解相關的法律規定與實務見解。

拋棄繼承,債權人可以撤銷嗎?

首先,針對「債權人是否可以撤銷繼承人拋棄繼承的行為」這個核心問題,我國法院的見解是「否定」的。也就是說,債權人原則上無法撤銷繼承人拋棄繼承的行為。

這項結論主要基於以下幾個重要的法律概念與法條:

1. 債權人撤銷權(《民法》第244條)

《民法》第244條規定了債權人撤銷權,目的是為了保全債務人「原有」的清償能力,防止債務人透過不當的財產處分行為,減少其責任財產,損害債權人的權益。

《民法》第244條第1項:「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民法》第244條第3項:「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簡單來說,債權人撤銷權主要針對的是債務人「以財產為標的」的行為,例如假買賣、贈與等。但如果債務人的行為不涉及財產,或是基於其個人身份、人格自由所為的決定,就不能適用撤銷權。

2. 繼承權之拋棄(《民法》第1174條)

拋棄繼承是指繼承人拒絕繼承被繼承人所有權利義務的行為。一旦依法定程序完成拋棄,繼承人就「溯及」到繼承開始時,自始不為繼承人。

《民法》第1174條第1項:「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民法》第1174條第2項:「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法院實務認為,拋棄繼承是一種基於繼承人與被繼承人「身分關係」所為的行為,屬於「人格上之法益」的行使,而非單純的「財產處分行為」。這就如同一個人選擇是否要接受某個職位,是其個人意願的展現,與財產的直接得失有所不同。

3. 法院實務見解:拋棄繼承具身分性質,不可撤銷

我國最高法院對於此問題有著非常穩定的見解。例如,在**最高法院73年度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一)**中就明確指出:

「債權人得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行使撤銷訴權者,以債務人所為非以其人格上之法益為基礎之財產上之行為為限。繼承權係以人格上之法益為基礎,且拋棄之效果,不特不承受被繼承人之財產上權利,亦不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義務。因此,繼承權之拋棄,縱有害及債權,仍不許債權人撤銷之。」

這個決議確立了拋棄繼承因其身分法性質,即使會損害債權人的權益,債權人也無法聲請撤銷的原則。後續許多判決,如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610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字第360號民事判決,都延續了此一見解。

生活情境故事:王先生的債務與拋棄繼承

假設王先生向李小姐借了數百萬元,卻遲遲未能償還。某日,王先生的父親不幸過世,留下一筆可觀的遺產。李小姐心想,這下王先生應該有錢還債了。沒想到,王先生在得知可以繼承後,迅速向法院辦理了拋棄繼承,讓遺產由其他繼承人繼承。李小姐得知後非常氣憤,認為王先生是故意脫產,想透過法律途徑撤銷王先生的拋棄繼承行為。

然而,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和法院實務見解,李小姐的撤銷請求將會被法院駁回。因為王先生拋棄繼承的行為,被視為他基於個人身分關係的選擇,屬於「人格上法益」的行使,並非《民法》第244條所規範的「財產處分行為」。即使王先生拋棄繼承對李小姐的債權造成了損害,法律也不允許李小姐撤銷此行為。

實務操作指引:債權人應如何應對?

雖然債權人無法撤銷拋棄繼承,但在某些情況下,仍有其他途徑可以保障自身權益。關鍵在於區分「拋棄繼承」與「遺產分割協議」:

行為類型債權人是否能撤銷?理由
拋棄繼承屬於繼承人「人格上法益」的行使,非財產處分,實務穩定見解。
遺產分割協議可能可以繼承後對遺產的公同共有權屬「財產上權利」,若無償或顯不相當讓與,可能構成詐害債權。

留意「遺產分割協議」的潛在風險

如果繼承人沒有拋棄繼承,而是選擇繼承後,再與其他繼承人進行「遺產分割協議」,並在協議中將其應繼分(即他應得的遺產份額)無償或以顯不相當的低價讓與給其他繼承人,導致自己沒有分到任何遺產,且此舉有害及債權人的權益時,債權人此時「可能」得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行使撤銷權。

這是因為一旦繼承人選擇繼承,他對遺產的「公同共有權」就已經轉變為一種「財產上權利」。此時,他透過遺產分割協議處分這份權利,就屬於財產處分行為,若符合詐害債權的要件,債權人便有機會撤銷。

其他注意事項與提醒:

  • 確認拋棄繼承的合法性: 債權人仍可審查債務人拋棄繼承的程序是否合法,例如是否在法定期限內(知悉得繼承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若程序有瑕疵,該拋棄行為可能無效。
  • 留意其他詐害債權行為: 雖然拋棄繼承不可撤銷,但若債務人有其他利用假買賣、贈與等方式蓄意脫產的行為,債權人仍可依《民法》第244條主張撤銷。

結論

總結來說,當繼承人合法地拋棄繼承時,債權人是無法依《民法》第244條撤銷此行為的。拋棄繼承被法律視為一種基於個人身分與意願的決定,而非單純的財產處分。然而,債權人仍需特別留意債務人是否透過「遺產分割協議」等其他方式,將其已繼承的財產無償或不合理地讓與他人,這種情況下,債權人仍有機會主張撤銷權以保障自身權益。

因此,作為債權人,在面對債務人可能繼承遺產的情況時,務必仔細區分其行為是「拋棄繼承」還是「遺產分割協議」,並諮詢專業法律意見,以採取最有利的應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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