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答長期僱用可以簽不定期契約嗎?
常見問題

長期僱用可以簽不定期契約嗎?

LawPilot
2026-09-20
勞資關係與勞動法勞資關係勞動契約

快速解答

在台灣勞動法下,長期僱用不僅「可以」是不定期契約,且只要工作性質具備繼續性,法律強制規定必須為不定期契約。雇主若將常態性的工作簽訂為「一年一聘」等定期契約,該約定在法律上將被認定無效,直接視為不定期契約。這意味著勞工享有更穩定的保障,雇主不能隨意以「約滿」為由要求員工離職,否則可能面臨違法解僱的法律責任。

長期僱用卻「一年一聘」?小心合約不合法!

在職場中,許多勞工常遇到雇主提出「一年一聘」的要求,甚至在合約中寫明「期滿自動終止」。許多人誤以為只要合約到期,公司就有權不續約且不用付資遣費。但事實上,台灣《勞動基準法》對於契約類型的規定非常嚴格,長期且常態性的工作,依法必須是不定期契約

法律如何定義「定期」與「不定期」?

根據台灣法律,勞動契約的分類並非由雇主隨意決定,而是取決於「工作性質」。

《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1項:「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這條法律明確指出,除非是以下四種「非繼續性」的工作,否則一律要簽訂不定期契約:

  1. 臨時性工作:無法預期、突然發生且在6個月內完成的工作。
  2. 短期性工作:可預見在6個月內完成的工作。
  3. 季節性工作:受季節影響,在9個月內完成的工作。
  4. 特定性工作:可在特定期間完成的非繼續性工作(若超過1年需報備主管機關)。

白話來說: 只要這份工作是公司營運所「持續需要」的職務(例如行政、會計、常態生產線人員),就屬於「繼續性工作」,依法必須簽訂不定期契約。

實務案例:簽了10年的定期契約,法院怎麼說?

為了讓大家更理解法律的實務運作,我們來看一個真實改編的故事:

小美在某協會擔任秘書長達10年,雖然工作內容都是處理日常行政庶務,但協會為了節省成本,每年都跟小美簽訂「一年一聘」的定期契約。第11年時,協會以「合約期滿」為由要求小美離職,且拒絕支付資遣費。

小美不服告上法院,法院審理後認為:秘書工作是維持協會運作所必需的日常業務,具有「繼續性」,並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特定性或臨時性工作。因此,即便雙方形式上簽的是定期契約,法律上仍會直接認定為「不定期契約」。最終,協會被判定為違法解僱,必須補發薪資並恢復小美的職位。

定期與不定期契約的權益對照表

比較項目定期契約 (例外)不定期契約 (常態)
適用對象臨時、短期、季節、特定性工作具繼續性、常態性的工作
終止方式約定期間屆滿,契約自動終止需符合勞基法法定事由(如資遣或解僱)
資遣費原則上無(特定性工作除外)依法累計年資,資遣時須給付
年資計算僅限該段契約期間持續累計,影響特休與退休金

給讀者的實務建議

如果您發現自己的工作明明是常態性的,卻被要求簽訂定期契約,請留意以下幾點:

  • 檢視工作本質:不要被契約名稱誤導。只要您的工作是公司核心業務或長期需要的職位,您就享有不定期契約的保障。
  • 保留換約紀錄:若公司長期採取「期滿再續約」的方式,這些反覆換約的紀錄是證明「繼續性工作」的重要證據。
  • 雇主應合法退場:雇主若想終止不定期契約,必須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1條(資遣)或第12條(解僱)辦理,並給付資遣費與預告工資,不能以「約滿」為藉口規避責任。

結論

長期僱用在法律上不僅可以是不定期契約,更是法定的強制要求。雇主若違反規定,將面臨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鍰。了解自己的勞動權益,才能在職場中站穩腳步,避免在合約到期時面臨措手不及的失業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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