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答離職競業禁止補償金多少才合法?
常見問題

離職競業禁止補償金多少才合法?

LawPilot
2026-09-20
勞資關係與勞動法勞資關係合約糾紛

快速解答

根據《勞動基準法》規定,離職後的競業禁止補償金每月不得低於勞工離職時平均工資的 50%。這筆錢必須是額外給付,不能用在職期間的獎金或津貼抵充。此外,補償金應足以維持勞工的基本生活所需,並與受限制的範圍相當。如果合約中完全沒約定補償金,或是金額過低,該競業禁止條款在法律上通常會被認定為無效,勞工將不受該條款約束。

在換工作時,許多人會遇到雇主要求簽署「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限制你在一定時間內不能去競爭對手公司上班。但法律為了保障勞工的生存權,規定雇主「不能白白限制」,必須給予合理的金錢補償。究竟這筆補償金要給多少才算合法?如果金額太低,合約還有法律效力嗎?

法律規定的「補償金樓地板」

根據台灣法律,競業禁止補償金並非隨便給個紅包就好,而是有嚴格的法定標準。最核心的依據在於《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

《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第1項第4款:「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3第1項第1款:「每月補償金額不得低於勞工離職時一個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

簡單來說,補償金的「最低門檻」就是你離職前平均月薪的一半。如果你的月薪是 6 萬元,雇主每個月至少要給你 3 萬元作為補償。此外,這筆錢必須是在你「離職後」才給的,雇主不能說:「我以前每個月多給你 5,000 元獎金,那就是補償金了。」這種說法在法律上是行不通的。

案例分享:補償金太少,合約直接失效

為了讓大家更理解實務狀況,我們來看兩個改編自真實法院判決的小故事:

案例一:只給基本工資的科技公司

小王是一名工程師,離職前月薪 8 萬元。公司跟他簽了兩年的競業禁止,卻約定每個月只給他「基本工資」(約 2.7 萬元)作為補償。小王離職後跳槽到對手公司,老東家氣得告上法院。但法院認為,2.7 萬元遠低於小王月薪的 50%(即 4 萬元),這項補償顯然不合理,最終判決該競業禁止條款無效,小王不需要賠償。

案例二:想扣除勞工其他收入的雇主

阿明離職後領取補償金,並在空窗期去開計程車補貼家用。雇主發現後,主張要從補償金中扣除阿明開車的收入。但法院指出,補償金是為了填補勞工「不能去競爭對手公司」的損失,雇主不能因為勞工靠其他勞力賺錢就減輕自己的補償責任。這種「扣除條款」會導致補償不合理,進而使整個競業禁止約定失效。

關於補償金的四大實務重點

  1. 不能用在職給付充抵:所有的職務加給、保密津貼或年終獎金,只要是在職期間領的,都不能算作離職後的補償金。
  2. 生活所需考量:補償金除了要達標 50% 外,還必須足以維持你的基本生活。但要注意,法院通常只考量「勞工本人」的生活費,不一定會包含扶養家人的支出。
  3. 沒約定補償等於無效:如果合約只寫「不能去對手公司」卻沒寫「會給多少錢」,這條款自始無效。勞工不需要遵守,但也不能反過來要求雇主補發 50% 的錢。
  4. 給付方式要明確:合約應寫清楚是離職時一次付清,還是按月匯款,且建議獨立列帳,避免與資遣費混淆。

結論:保障自己的轉職自由

競業禁止條款並非雇主說了算。如果補償金低於月薪的 50%,或是雇主試圖以各種名目扣款,該條款極大機率會被法院認定為無效。在簽署文件或面臨爭議時,請務必核對補償金額是否符合法定標準,別讓不合理的合約限制了你的職涯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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