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答勞動契約約定試用期3個月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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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契約約定試用期3個月合法嗎?

LawPilot
2026-09-20
勞資關係與勞動法勞資關係勞動契約

快速解答

在台灣法律實務中,試用期3個月是合法有效的。雖然現行《勞動基準法》並未明文規定試用期,但法院認為勞資雙方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可合意約定合理的試用期間。在試用期內,雇主享有「解僱權保留」,意即考核標準較正式員工寬鬆,若員工大致不能勝任工作,雇主即可終止契約。但要注意,勞健保、退休金及基本工資等權益,從到職第一天起就受法律保障。

剛進入新公司,合約上寫著「試用期三個月」,這是否讓你感到不安?許多人擔心試用期是法律的灰色地帶,甚至以為這段期間雇主可以隨意開除人且不用負責。其實,台灣法律對於試用期有明確的規範與實務見解,讓我們一起來釐清您的權益。

試用期三個月的法律依據

首先要告訴大家:試用期三個月是合法的。雖然現在的《勞動基準法》條文中找不到「試用期」這三個字,但這並不代表它違法。根據法律原則,只要勞資雙方都同意,就可以在契約中約定一段合理的觀察期。

《民法》第153條第1項:「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這條法律保障了「契約自由」,只要雙方談好且內容不違反公共秩序或強制規定,約定就是有效的。過去法律曾規定試用期不得超過40天,但該規定早在民國86年就已廢止。目前法院普遍認為,3個月的時間足以讓雇主評估員工是否適任,因此是合理的常態。

試用期被解僱,標準真的比較寬鬆嗎?

在法律上,試用期被視為一種「附保留終止權」的契約。簡單來說,這段期間是雇主的「觀察評估期」。

《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雇主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對於正式員工,雇主若要以「不能勝任」為由解僱,必須證明已經用盡所有手段(如調職、培訓)仍無法改善。但在試用期,法院的標準會放寬。只要雇主能證明員工的專業能力、工作態度或團隊融入度「大致上不合格」,就可以合法解僱,不需要先提供改善機會。

生活化案例:試用期的考核爭議

案例 A:表現消極的行銷助理 小明入職一家行銷公司,約定試用期3個月。期間小明工作態度消極,經常不配合團隊討論,甚至在上班時間擅離崗位。公司在第2個月底決定解僱他。小明抗議公司沒給他改善機會,但法院認為,試用期本來就是為了觀察員工適格性,小明的行為已足以讓公司認定不適任,因此解僱合法。

案例 B:因疏失遭投訴的保全人員 阿華擔任社區保全,試用期間因處理住戶事務疏失遭到多次投訴。公司在試用期滿前通知阿華不予留用。阿華認為公司太嚴苛,但法院判決指出,保全工作性質確實需要高度信任與細心,公司根據具體投訴事實進行客觀評價,並未濫用權利,因此終止契約是正當的。

試用期你該注意的四大權益

雖然雇主有較大的考核權,但這不代表勞工是弱勢。以下是您必須守住的底線:

  1. 勞健保不可少:從上班的第一天起,雇主就必須幫你投保勞保、健保,並提繳6%的勞工退休金。
  2. 薪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試用期的薪水可以比正式員工低,但絕對不能低於法定的基本工資。
  3. 資遣費還是要給:如果雇主在試用期內以「不適任」為由請你走人,根據主流法律見解,雇主仍應依照你的工作天數比例發給資遣費。
  4. 注意「三個月」的時間點

    《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如果你剛好工作滿3個月才被解僱,雇主就必須提前10天通知,或是給付10天的預告工資。

結論:合法試用,保障雙方

試用期並非「法律真空期」,而是一個讓勞資雙方互相磨合的機制。對於勞工來說,這也是觀察公司文化是否適合自己的好機會。只要合約明文記載、考核標準客觀,且雇主履行基本的勞健保與薪資義務,3個月的試用期約定是完全合法且受法律保護的。在簽署合約前,務必確認相關條款,才能在職場起跑點上站穩腳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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