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解答
答案是可以的。在法律實務上,試用期被視為「附保留終止權」的契約,雇主有權在期間內觀察員工是否適任。然而,這並不代表雇主能「無條件」開除員工。雇主仍須證明員工大致不能勝任工作,且不能違反誠信原則或涉及歧視。若在職超過三個月,仍須給予預告期;且不論在職多久,只要是以不適任為由資遣,雇主都必須依法給付資遣費並辦理資遣通報,否則仍可能構成違法解僱。
剛進入新公司,最令人忐忑的就是「試用期」。許多人擔心,如果表現不如預期,公司是不是可以隨時叫我走人?而雇主也常困惑,試用期解僱是否也需要像正式員工一樣,經過繁瑣的輔導改善流程?
一、 法律如何看待「試用期」?
雖然《勞動基準法》目前沒有明文規定「試用期」三個字,但法院實務上普遍承認其合法性。這被稱為「解僱權保留說」,意思是雇主在契約中保留了觀察期,用來評估員工的專業能力、工作態度及是否符合企業文化。
《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雇主得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在試用期間,法院對於「不能勝任」的認定標準會比正式員工寬鬆。雇主不需要證明已經嘗試過所有改善手段(如調職、長期輔導),只要能證明員工「大致上不適任」,就能合法終止契約。
二、 雇主不能「想開除就開除」
雖然標準較寬鬆,但雇主仍受《民法》誠信原則的約束,不能出於歧視、個人喜好或無正當理由隨意解僱。
《民法》第148條第2項:「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生活化案例解析
案例 A:沒有證據的「感覺不適任」 小明在某科技公司試用兩個月後,主管突然以「感覺你不適合公司文化」為由要求他當天離職,卻拿不出任何考核紀錄或具體工作疏失證明。小明提起訴訟後,法院認為雇主無法提出客觀評估證據,屬於權利濫用,判定解僱無效,公司必須補發薪資。
案例 B:有紀錄的「能力不符」 小美應徵高級翻譯,但在試用期間多次發生重大翻譯錯誤,且主管在面談紀錄中明確記載其專業能力與履歷不符。法院認為雇主已盡到觀察義務,且有具體事證證明小美無法勝任工作,因此判定公司解僱合法。
三、 試用期終止的權益對照表
當試用期不合格要終止契約時,請參考以下法律規範:
| 項目 | 在職未滿 3 個月 | 在職 3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 |
|---|---|---|
| 預告期間 | 依法無須預告,可當日終止 | 須於 10 日前預告(或給付預告工資) |
| 資遣費 | 必須給付(依年資比例計算) | 必須給付(依年資比例計算) |
| 資遣通報 | 須向主管機關辦理通報 | 須向主管機關辦理通報 |
四、 實務行動建議
- 保留考核紀錄:無論是勞方或資方,都應留存試用期間的表現紀錄、面談摘要或電子郵件往來,作為評估是否適任的客觀依據。
- 注意資遣費與通報:許多雇主誤以為試用期解僱不用付資遣費,這是錯誤的。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只要是不適任資遣,就必須按比例給付資遣費。
- 誠信溝通:若發現不適任,建議及早溝通,避免在試用期最後一天才突然通知,以減少法律爭議風險。
總結
試用期終止契約雖然比正式員工容易,但仍須建立在「客觀事實」與「法定程序」之上。雇主應建立明確的考評制度,而勞工也應了解,即便在試用期,自己的勞動權益(如資遣費、預告期)依然受到法律的基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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