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答遺產分割時,如何主張「特種贈與」?
常見問題

遺產分割時,如何主張「特種贈與」?

LawPilot
2026-05-28
其他案件遺產繼承民事訴訟

快速解答

在遺產分割訴訟中,主張特種贈與主要依據《民法》第1173條的「歸扣」規定。當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等特定事由,從被繼承人處受有財產贈與,且被繼承人未表示不歸扣時,這筆贈與的價額應加入應繼遺產總額。之後,再從該受贈繼承人的應繼分中扣除。主張方需證明贈與事實、特定事由及贈與時的價值,以確保繼承人間的公平。

「遺產分割」是許多家庭在親人離世後可能面對的法律程序。當繼承人間對遺產分配有爭議時,其中一個常見的議題是處理被繼承人生前贈與給特定繼承人的財產,也就是法律上的「特種贈與」或「歸扣」。本文將解析如何在遺產分割訴訟中主張特種贈與,以確保繼承權益的公平。

什麼是「特種贈與」(歸扣)?

「特種贈與」又稱歸扣,是指被繼承人在過世前,因**結婚、分居(分家)或營業(創業)**等特定原因,贈與給某位繼承人的財產。法律設此制度,旨在維護共同繼承人之間的公平,推定這類贈與是預先支付了該繼承人應得的遺產份額。因此,在計算遺產時,這筆贈與的價值會先加回遺產總額,再從受贈繼承人的應繼分中扣除。

主張特種贈與的法律依據:《民法》第1173條

主張特種贈與的核心法條是《民法》第1173條:

《民法》第1173條第1項:「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這條文規定,要主張特種贈與,必須符合:

  • 受贈人是繼承人,且贈與發生在繼承開始前
  • 贈與必須是因「結婚」、「分居」或「營業」等特定事由而為,實務上對此採嚴格解釋
  • 贈與標的為財產
  • 被繼承人沒有明確表示反對歸扣

《民法》第1173條第2項:「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這表示歸扣並非實際返還財產,而是將贈與價額併入「應繼遺產」總額後,從受贈繼承人的應繼分中扣除。贈與價額則以「贈與時」的價值計算。

實務案例:法院如何認定特種贈與?

在遺產分割訴訟中,法院會仔細審查證據。以下兩個案例能幫助您理解法院的判斷標準:

案例一:證明贈與目的與「反對意思表示」

陳老先生生前贈與兒子小陳多筆財產,並在遺囑中記載這些贈與是為了「創業及分家」。其他子女主張應歸扣。法院審理時,根據陳老先生的親筆紀錄、匯款單、不動產文件及證人證詞,認定部分贈與確屬因「創業及分家」或「結婚」所為的特種贈與。同時,法院也考量遺囑中對某些贈與未記載或指定他人繼承的意旨,認定陳老先生有反對將這些贈與歸扣的意思。此案強調書面證據(如遺囑)和贈與目的證明的重要性。

案例二:嚴格解釋「分居」的定義

李太太主張丈夫生前贈與兒子小李的不動產,是因「分家」所為的特種贈與。但小李抗辯未實質分開居住。法院指出,《民法》第1173條的「分居」是指經濟上獨立生計並實質上分開居住,而非僅戶籍分戶。由於小李與父母長年同住,未實質分開,法院認定不構成因分居事由的特種贈與。這提醒我們,對於特定事由的認定,法院採嚴格解釋

主張特種贈與的關鍵:證據與策略

要在遺產分割訴訟中成功主張特種贈與,舉證責任落在主張方。您需要提供具體證據,證明贈與符合《民法》第1173條的要件。

  • 證據收集:
    • 贈與事實: 贈與契約、匯款紀錄、不動產登記資料等。
    • 贈與原因: 證明贈與與「結婚」、「分居」、「營業」的關聯性,例如創業資金流向、書信、證人證詞等。
    • 贈與時價值: 贈與時的鑑價報告、實價登錄資料等。
  • 代位繼承人的歸扣義務: 即使受贈繼承人已過世,由其子女代位繼承,根據最新實務見解,代位繼承人仍應就被代位人所受的特種贈與負歸扣義務,以確保繼承公平。

結論

在遺產分割訴訟中主張特種贈與,是維護繼承公平的重要手段。成功的關鍵在於深入理解《民法》第1173條的規定,並能充分準備和呈現贈與事實、特定原因及贈與時價值的證據。透過這些實用資訊,您將能更有效地在遺產分配中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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