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答著作人格權可以讓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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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人格權可以讓與嗎?

LawPilot
2026-04-05
其他案件著作權法律常識

快速解答

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原則上不得讓與或繼承。然而,在職務著作的特殊情況下,若契約明確約定雇用人為著作人,則雇用人可「原始取得」著作人格權,而非從受雇人處「讓與」。這是一種法律上的特別認定,旨在平衡創作者權益與企業投資。

著作人格權可以讓與嗎?深入解析法律規定與實務見解

您是否曾好奇,自己辛苦創作的作品,除了能讓您獲得經濟報酬的「著作財產權」外,那份代表創作者心血與精神的「著作人格權」,到底能不能轉讓給別人呢?這篇文章將深入淺出地為您解析著作人格權的法律奧秘,特別是它能否讓與的關鍵問題,並提供實用的判斷依據與建議,幫助您更了解自己的權利。

著作人格權是什麼?原則上不能讓與!

首先,我們要了解什麼是著作人格權。著作人格權是著作人對其作品所享有的人格的、精神上的權利,它與著作人本身的身份緊密相連,就像是作品的「靈魂」一樣。這份權利主要包含三種:

  • 公開發表權: 決定作品是否以及何時、如何公諸於世。
  • 姓名表示權: 決定是否在作品上標示自己的本名、筆名,或者選擇不具名。
  • 同一性保持權(禁止不當改作權): 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不當方式改變作品內容、形式或名稱,以免損害著作人的名譽。

由於這些權利與創作者的人格密不可分,具有「專屬性」,因此我國《著作權法》有明確規定:

《著作權法》第21條:「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

這條法規清楚表明,著作人格權是不能透過買賣、贈與等方式轉讓給他人,也不能在著作人過世後由繼承人繼承。任何試圖讓與著作人格權的契約條款,都是無效的。

著作財產權與著作人格權大不同

為了讓您更清楚,我們可以對比一下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

《著作權法》第36條:「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著作財產權之受讓人,在其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與。」

簡單來說,著作財產權(例如出版權、重製權等,與作品帶來的經濟利益相關)是可以讓與的,您可以將它賣給出版社、影視公司等。但著作人格權,因為其人身專屬性,則不能讓與

職務著作的特殊情況:「原始取得」而非「讓與」

雖然著作人格權不能讓與,但在職務著作(例如您受雇於公司所創作的作品)的特殊情況下,卻存在一個例外,這就是「原始取得」的概念。

《著作權法》第11條第1項:「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這條規定的意思是,原則上,在公司上班創作的作品,著作人還是您(受雇人)。但如果您的勞動契約中明確約定「以雇用人(公司)為著作人」,那麼公司就不是從您這裡「讓與」取得著作人格權,而是直接被法律認定為該作品的「原始著作人」,從一開始就享有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產權。

這並非著作人格權的讓與,而是法律基於契約約定,直接認定誰是作品的「創作者」。這點是理解著作人格權在職務著作情境下歸屬的關鍵。

實務案例解析:契約約定是關鍵

我們來看兩個實際案例,幫助您理解這項原則:

案例一:出版社編輯的著作權歸屬

小華是出版社的編輯,他負責編寫一本暢銷書。在簽訂的出版契約中,明確約定「著作權歸出版社所有」。後來小華認為他仍保有這本書的著作人格權,因為著作人格權不能讓與。但法院審理後認為,依據當時的《著作權法》規定,契約中約定「著作權歸出版社所有」,應解釋為雙方同意「出版社為這本書的著作人」。因此,出版社是這本書的原始著作人,從一開始就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小華的主張沒有理由。

(參考:智慧財產法院98年度民著上字第2號民事判決)

案例二:公司能否主張著作人格權?

某公司主張其董事長在職務上完成的著作,已將著作財產權移轉給公司,因此公司有權對他人侵害該著作人格權的行為提起訴訟。然而,法院判決指出,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該公司並非原始著作人,即使取得了著作財產權,也無從取得著作人格權,因此無權提起侵害著作人格權的訴訟。

(參考: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度上易字第778號刑事判決)

從這些案例可以看出,契約中對於「誰是著作人」的約定至關重要。

實用提醒:如何保障您的權益?

不論您是創作者本人,還是希望取得著作權的公司或個人,以下幾點實用提醒能幫助您:

  • 對於創作者(受雇人/受聘人):
    • 了解權利專屬性: 除非是在職務著作中,契約明確約定雇用人為著作人,否則著作人格權原則上永遠屬於您。
    • 仔細審閱契約: 簽署任何與著作權相關的契約時,務必仔細閱讀關於「著作人」歸屬的條款。若契約約定雇用人為著作人,您將不會享有該著作的著作人格權。若契約僅約定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則著作人格權仍歸您所有。
  • 對於公司/出資人:
    • 明確約定「著作人」: 若您希望公司或出資人能享有著作人格權,必須在與創作者的契約中明確約定「以雇用人(或出資人)為著作人」。僅約定「著作權歸雇用人享有」或「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並不足以使您取得著作人格權。
    • 避免使用「讓與」字眼: 契約中應避免使用「讓與著作人格權」等字眼,因為這類約定將因違反強制規定而無效。

結語:著作人格權的保護與契約約定

著作人格權是創作者精神與作品連結的展現,具有高度的人身專屬性,原則上不得讓與或繼承。然而,在職務著作的特殊情境下,透過契約明確約定「雇用人為著作人」,可使雇用人「原始取得」著作人格權,這與不可讓與原則並不衝突。

因此,無論您是創作者還是著作利用方,在處理著作權相關事務時,務必仔細審閱契約條款,特別是關於「著作人」歸屬的約定,以確保您的權益受到妥善保障,並避免未來可能發生的法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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